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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被凍結怎麽辦

可以咨詢公司人事,是否已停繳社保凍結賬戶;如果沒有,咨詢當地社保管理中心,醫保卡是否異常。

醫保卡被凍結的原因有很多種,下面是兩種常見的現象分析:

1、重復參保造成有兩個賬戶。由於人員流動頻繁,參保職工常常會在多個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再加上各單位經辦人員對此並不是很熟悉,由此造成重復參保並會生成兩個賬戶,這樣參保職工手裏就會有兩張或更多的醫保卡,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其實參保職工每到壹個新的單位就業時,應把自己的參保情況告知單位的經辦人員,或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先到醫保中心查詢自己的醫保狀態,醫保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會根據每個人的情況告知相應的處理辦法,這樣就可以避免重復參保而造成的凍結。

2、單位或個人欠費。隨著系統的日益完善,在單位未及時到稅務部門或醫保中心及時繳納醫療保險基金時,市醫保中心會將該單位在職人員的醫療保險卡做凍結處理;個人沒有及時在當年底前繳清下壹年度醫療保險基金時,其卡也會因凍結而無法使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範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