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油流通的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糧油流通政策和制度;指導和深化糧油流通體制改革;研究制定糧油流通和糧油儲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糧食定購任務;執行國家糧油價格政策;指導和監督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以適價公開購銷的國家糧食購銷政策;保證軍隊、災區、水庫移民和缺糧地區的糧油供應。
(三)負責全市糧油總量平衡和品種調整;完成省、市、縣之間的政策性糧油調撥;安排和執行各級政府下達的糧食進出口計劃。
(四)完善市級儲備糧管理機制;管理省市糧油儲備;組織各級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保管、輪換和銷售,對社會糧油流通實施宏觀調控。
(五)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使糧食管理的行政執法職能,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法律法規的實施;指導本系統的執法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全市糧食市場秩序進行執法檢查,平抑糧價,穩定市場。
(六)負責全市糧油批發市場建設的規劃和布局;研究制定全市糧油批發市場管理的政策措施,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七)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制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八)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糧食系統糧油科技發展規劃,推廣新技術;指導全系統糧油工業和飼料工業的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幫助企業引進資金和技術設備。
(九)負責全市糧油倉儲的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和貫徹國家糧油標準、糧油檢驗程序、制度和方法;指導和組織糧油管理人員、糧油儲備管理專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十)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負責全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引導全市糧食企業發展糧油深加工和多元化經營。
(十壹)執行國家和省財政、會計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全市糧食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糧食行業各類財務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
(十二)負責全市糧食系統職工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負責直屬單位黨務、精神文明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的建議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