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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進步法的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產業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計劃,應當體現產業發展的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鼓勵企業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對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項目,應當鼓勵企業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壹)設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托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三)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

(四)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

(五)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三十四條 國家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基金,為企業自主創新與成果產業化貸款提供貼息、擔保。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完善資本市場,建立健全促進自主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

國家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創業發展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壹)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

(二)投資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公***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給予支持。

公***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知識產權。

企業應當不斷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的範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產技術落後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