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公章、法人章、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社會保險登記表。
參與的條件是什麽?
1.繳費人必須按照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在壹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辦理多項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人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到工商企業執照註冊地或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址)所在地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參加制度的繳費單位,應當到當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辦理和發放社會保障卡有多種方式:
1.社會保障卡由用人單位申領的,由用人單位代理人持勞動保障證復印件或單位介紹信、單位領卡通知到申領受理機構領取。
2、社會保障卡由個人申辦,憑個人有效證件和《個人卡通知書》到申辦受理機構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委托人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證件和委托人有效證件及個人代領卡通知書。
3.社保卡由社區申請的,由社區統壹領取和發放。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