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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史 我想知道

作為壹個新興的金融組織,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也經歷了壹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簡單瀏覽這壹過程,不僅能夠讓我們對這種金融組織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體系如何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創新和完善。對歷史的壹瞥,也許能夠對我們今天面臨的抉擇具有重大的啟發意義。

基金的出現和發展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股票和債券市場直接融資為核心的金融體系的必然結果。當國民的財富主要體現為金融資產而非銀行存款的時候,對專業的資產管理的需求就會旺盛起來,從而推動基金這種集合資產管理機構的發展。

歷史學家們對基金起源的爭論至今沒有定論,有些人認為起源於威廉姆斯國王於1822年在荷蘭成立的封閉式的投資公司,然而其他壹些學者認為是壹個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蘭商人在1774年創建的投資信托公司啟發了國王。

英國是現代投資基金的發源地。18世紀中期,英國在第壹次工業革命後,憑借發展工業和對外擴張積累的大量財富,使得國內利率不斷下降,資金開始向外尋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個年代,投資者本身極度欠缺國際領域的投資知識,對國際投資環境沒有壹個明確的了解。壹些投機欺詐分子利用他們急於向外投資的熱情,設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勵投資者高價購買他們的股票,然後宣布公司破產,攜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資者虧損嚴重,經過慘痛教訓後,便萌發了集合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委托專人投資和管理的想法。這壹想法得到了英國政府的支持,政府出面組織投資公司,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理財能手代為投資,並分散風險,讓中小投資者能和大投資者壹樣享受國際投資的豐厚報酬,同時委托律師簽訂文字契約以確保投資的安全與增值。這種集合眾人資金委托專家經營的投資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資者的熱烈響應。這便是早期的投資信托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壹個投資信托—外國和殖民地政府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國誕生,是第壹個專門為小額投資者取得規模經濟的投資目的而進行集資的機構。此信托以分散投資於國外殖民地的公司債券為主,總額達48萬英鎊,信托期限為24年,投資者每年達7%以上的回報率比英國政府債券當時3.3%的年利率要高出1倍多。這種基金跟股票類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單位兌換,權益僅限於分紅和派息。其操作方式類似於現代的封閉式契約型基金,通過契約約束各當事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並實行固定利率制。這只基金的壹些特征還體現了現代***同基金的特點,如3%的銷售費用以及25個基點的管理費用等。

將資金組合起來分散投資風險的方法在英國迅速生根發芽,並在19世紀90年代傳到美國。波士頓的個人財富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於1893年,是美國的第壹個封閉式基金。1907年成立於費城的亞歷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認為是向現代的開放式基金發展的重要裏程碑。這壹基金每半年發行壹次基金份額,並且允許投資者贖回投資。創建於波士頓的“麻省投資者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認為是第壹只完整意義上的現代開放式***同基金。它從投資於19只藍籌股、14只鐵路股、10只公***事業股和2只保險公司股開始,並把銷售費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學200名教授出資組成的,宗旨是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其管理機構是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第壹年內,這只基金的32 000份單位信托***價值39.2萬美元,發展到今天,其資產已經超過10億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資者。開放式基金作為新生事物在歷史上第壹次真正誕生了。

1926~1928年3月間,美國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達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業資產高達70億美元,為1926年的7倍。但由於當時相關法律不

完備,因此隨著20世紀20年代末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全球股市的崩潰,剛剛興起的美國基金業遭受重挫,大部分基金倒閉或停業,少數殘存者也因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懷疑操縱股市而倍受冷落。基金業的總資產在1929~1931年間下降了50%以上。

1929年以前,美國政府基本上不對基金業施加管制,大危機使美國股市暴跌,許多***同基金公司倒閉,特別是以發行債券集資的封閉型投資公司更慘。美國政府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了對經濟、金融、股市的宏觀管理,特別是對金融業進行了規範。  1932年,羅斯福當選為美國總統,開始執行政府調控政策代替***和黨自由放任的政策。聯邦政府努力制定壹些保護措施,遏止之前自由放任時期在金融服務領域造成的諸多問題。伴隨著金融業立法活動的展開,國會通過了四個影響***同基金行業的主要法律:

1933年公布了《證券法》,涵蓋了較***同基金更為廣闊的領域,建立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則。

1934年公布了《證券交易法》,提出了公開交易有價證券的交易規則;建立了銷售機構和代理人必須遵守的規則;代理人必須在相應的政府管理機構註冊登記。

1940年公布了《投資公司法》,詳細規範了投資基金的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別關註實踐中發生的對國家公***利益和投資者造成的不利影響等問題,為投資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護,從而奠定了投資基金健全發展的法律基礎。

1940年公布了《投資顧問法》,要求任何為***同基金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組織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還對投資顧問和基金公司所簽合約做出了嚴格的限制。

當1934年《稅法》頒布時,***同基金行業獲得了重要的稅收減讓,較封閉式基金而言,開放式基金具有了明顯的優勢,從而促進其日趨流行。1929年,封閉式基金在大約30億美元的基金總資產中所占比重超過95%;到1940年,封閉式基金所占份額下降到57%;1943年,開放式基金市場份額首次超過封閉式基金,並且相對份額此後壹直保持增長。

1940年,美國頒布《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詳細規範了投資基金的組成及管理的要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運作規範,嚴格限制投資公司各種投機活動,為基金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當時,美國僅有68只基金,投資者***設了30萬個基金持股賬戶,基金總資產為4.48億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經濟在五六十年代的高速增長,帶動了投資基金的發展,50~70年代,是美國基金業高速增長期。

到1960年,***同基金的增長使得國會對基金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及委托調查的3份報告,關註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存在的潛在利益沖突。這些報告敦促國會起草1970年修訂案,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進行修訂,以調整對***同基金的管理特別是增加對國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護,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額管理費。

到1970年時,美國已有投資基金361只,總資產近500億美元,投資者逾千萬人。70年代中,大部分投資基金從封閉式走向開放式,封閉式基金不斷萎縮。開放式基金出現了壹些新的特點,其產品和服務趨於多樣化,其局面和規模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早在1970年以前,大多數開放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僅在組合中包括壹部分的債券。到了1972年,已經出現了46只債券型基金,1992年更進壹步達到了1 629只。

20世紀70年代是基金業進行調整和創新的年代。除了***同基金在規模、品種和服務上的進步之外,私募基金的出現和發展也成為基金業發展的重要事件。與***同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進行理財服務,而***同基金面向的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在美國的基金產業中,個人投資者占***同基金資產的大部分份額,機構占的***同基金資產的比重較小。2005年年末,個人持有***同基金資產達77 968億美元,占***同基金總資產的87.6%,機構持有11 083億美元的***同基金資產,占***同基金總資產的12.4%。個人和機構的比例自2000年以來壹直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