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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步驟

失業保險申請步驟如下:

1,原工作單位將其作為失業人員報其戶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相關材料轉到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本人持此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取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什麽手續?

壹是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結束長期聘用關系後,必須在相應的規定時間內到與失業有關的保險部門辦理相應的停保手續。並且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結束後的7天內,終止雇傭關系的文件必須是原件和相應的表格,參保的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必須上交這部分表格。如果想辦理失業保險的人是在1999之前入職的,也是可以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者是招聘時錄用時填寫的表格復印件,以上材料需要寄到他曾經工作過的地方的相應機構。

第二,如果需要辦理失業保險的部門收到了用人單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必須在壹周內審核失業人員應該得到什麽樣的失業保險,應該得到什麽樣的相應待遇。

第三,失業人員應當在與本人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兩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和兩張1寸照片,到上述部門辦理失業保險,進行壹些必要的保險待遇登記,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該部門對失業人員的登記進行復審後,如果通過,將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支付卡。如果在限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這些任務,將被視為另壹次雇用。

四、失業人員應在上述步驟全部完成的第二個月開始,於每月10月、11月(如有節假日,可依次順延)到暫住證上登記的街道管理勞動保障所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想順利拿到這些手續,還必須帶上失業保險繳費卡和他自己的專屬印章。這壹步只能自己完成。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節基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時,由失業保險調節基金和地方財政補貼調劑。

失業保險調劑金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籌集、調劑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規定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等相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六條規定,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應當填寫失業保險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本人身份證明;(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三)失業登記;

(四)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八條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