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壹般按照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例如浙江省,產假是128天,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再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前檢查、生育或者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