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監會於2065438+2008年8月正式對“家族信托”進行了界定,加強了對家族信托展業的行業指導。我國家族信托業務涉及的相關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家族事務所等。由於設立金額起點較高,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與信托公司合作是目前我國家族信托業務的主流模式。如今,中國的家族信托規模有幾萬億元。
第二,家族信托作為財富管理領域的“舶來品”和信托業的“新生兒”,在如何獨立植入司法體系和我國準資產管理的信托環境方面,還面臨諸多問題。
1.在資產來源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財產公示登記制度。財產來源時間長,周期長,反復流轉後很難提供完整的證據和穿透。在合法性、權利負擔、處置權限、對債權人的影響等方面可能存在壹定風險。在親屬關系方面,對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受益人的規範不明確,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據鏈不完善。當委托人想通過家族信托給“私生子”壹些照顧時,存在著家庭關系不被承認、違反“公序良俗”、難以取得配偶確認函等障礙。這違背了婚姻法和繼承法關於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規定。
2.在信托運營階段,信用保險基金和風險計提標準過高。信用保險基金和風險準備金制度主要是為了抵禦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特別是流動性風險而設立的。家族信托不是投資工具,也不是融資渠道。如果多交信保資金,高風險資金退出,不符合制度初衷,也給業務本身增加了不少成本。另外,獨立性是家族信托的靈魂和核心,是實現債務隔離和定向繼承的邏輯起點。然而,大多數企業的投資指令來自客戶或他們指定的財務顧問。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或由其主導的財務顧問機構深入到家族信托的管理中,當外部事件需要追溯到信托財產時,家族信托的隔離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3.物業信托展業首先是成本。目前,財產轉移到家族信托的過程相當於普通交易,昂貴的交易成本成為財產信托難以跨越的第壹道屏障。用於股票、房地產、藝術品等。,信托公司缺乏相應的管理工具。如果使用外部管理機構,成本會更高,尤其是在房產持有期間,還要加房產稅。
第三,高運營成本成為財產信托的第二道坎。其次是支付方式,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對於不動產、股權、藝術品等財產缺乏相應的管理能力。信托財產的增值保值需要第三方來實現,所以委托人如何支付這類財產是非常考驗信托公司技術能力的。最後是激勵措施,對於壹線營銷人員來說,客戶可以通過配置金融資產,尤其是我們的產品,獲得相應的業績獎勵。但由於財產信托費用難以確定且較低,營銷人員很難獲得與其勞動相匹配的收入,因此參與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