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4、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
第六條規定,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008號)
1.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征收面積範圍內的廠房、倉庫不應征收房產稅。
2、企業開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可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給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對經營性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4.個人所有的住宅,不論面積大小,壹律免征房產稅。
5、經有關部門鑒定,損壞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6.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財產,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
7.企業停產或註銷原有房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將這些房產轉讓給其他征收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8.停止房屋大修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可免征大修期間的房產稅。
(3)根據《財政部關於軍隊房產征免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字032號)
1,生產軍品的軍需工廠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生產、經營民用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民品的,可按各自比例免征房產稅。
2.軍隊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含賓館、招待所),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79號文件和財政部312號文件精神,免征房產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武警部隊房產免征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帝子012號)
1.武裝警察部隊開辦的服務機構,為武裝警察部隊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外經營的,征收房產稅。
2.專門接收武警部隊內部人員的武警部隊招待所,免征房產稅;對外經營,應征收房產稅;如果兩者都有,按各自比例免征房產稅。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工業部所屬防排水救護站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財稅帝子007號)
防排水救助站使用的房產和車輛,凡產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專門用於搶險救災的,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產權屬於代管單位或改變房產、車輛使用性質的,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司法部所屬勞改單位免征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帝子021號)
1,未成年犯管教所房產免征房產稅。
2、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的房產,均免征房產稅;作為生產經營的財產,應該征收房產稅。
3、監獄的財產,如果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壹小部分用於生產經營,可以從寬處理,免征房產稅。但對生產經營場所,如設在監外的門市部、業務部等,應征收房產稅。對於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7)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司法部所屬勞改單位免征房產稅的補充通知》(財稅帝子029號)
1,國家財政出資的勞教單位免征房產稅。
2、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動教養單位,在規定免稅期滿後,應比照上述規定征稅。021關於勞動教養單位免征房產稅。
(8)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停征收房管部門出租房屋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帝子030號)
10月份0988+65438+65438起,房管部門收取的租金在租金調整前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是否照顧房管部門出租的其他非經營性房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稅收管理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
(9)財政部《關於住房制度改革財稅政策若幹規定的通知》(財綜字第106號)
單位將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後,土地使用權仍歸單位,按規定征收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用於自住的,自當地房改之日起3年內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重慶市稅務局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地方稅和專項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167號)規定,個人從本單位購買公有住房,或者通過集資、合作建房取得住房用於自住的,免征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部分單位投資,以及個人按標準價格購買的非自住用房,按規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