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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氣工作暫行條例

第壹條 城市煤氣是現代化城市人民生活和工業生產的壹種主要能源。發展煤氣可以節約能源,減輕城市汙染,促進工業生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社會綜合經濟效益顯著。發展城市煤氣,對加速實現高度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現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各城市應把發展城市煤氣事業作為城市建設的壹項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實施,逐步實現城市煤氣化。第二條 發展城市煤氣必須貫徹多種氣源、多種途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發展方針,優先使用天然氣,大力發展煤制氣,積極回收工礦燃氣,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氣,適當發展油制氣。

有條件的城市,應根據當地資源、財力和物力的可能性,合理安排,建設氣源廠。對缺能的重點城市,應向國家爭取分配優質原料,定點供應,以選擇合理的制氣工藝,發展城市煤氣。

對特大城市和缺能的重點城市,油制氣可作為城市調峰和增熱的氣源。第三條 經營城市煤氣的單位,屬於服務性的生產企業。它的基本任務是為人民生活服務,為工業生產服務,從事能源轉化,組織好煤氣的生產、輸配和應用。它擔負著居民生活、公***福利事業、工業生產的煤氣供應。主管部門在制訂城市煤氣企業經營管理政策時,應根據企業特性,充分考慮企業技術開發、生產發展、基金留成、獎金提成、職工福利等利益,更好地促進城市煤氣事業的發展。第四條 城市煤氣供氣原則:應優先發展城市居民用戶,適當發展公***福利事業用戶合理發展高、精、尖工業和生產工藝必須使用煤氣、且節能顯著的中小型工業企業。第五條 要按價值規律制訂煤氣售價,實行優質優價,高來高走的原則,使企業略有盈利。煤氣定價應以生產成本、稅金和利潤等因素為依據。

在煤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時,應按居民用氣價格高於燒煤價格,公***福利事業用氣價格高於居民用氣價格,工業用氣價格高於公***福利事業用氣價格,並與油、電有合理的比價。計算價格的辦法可按熱值計價。第六條 城市煤氣的發展:應貫徹開源與節流並重的方針,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轉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氣和節約用氣;要積極推廣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第七條 城市煤氣是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的組成部分。為了合理利用資源,有利於城市設施同步建設,確保易燃、易爆、易使人體中毒的煤氣安全供應,城市煤氣事業必須由城市建設部門統壹規劃、建設和管理,做到協調發展。

基本建設第八條 城市煤氣建設要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編好城市煤氣專業規劃。在制訂規劃時,應認真做好當地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可能性、長遠期的氣源、原料需求、各類用戶的比例、技術經濟分析等項的調查研究工作。

城市煤氣的新建、擴建工程,余氣利用的節能工程和大型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國家或地方的基本建設計劃,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煤氣工程建設資金的來源,可由多種渠道解決,集資要遵循自願、受益、合理負擔,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的原則。第九條 煤氣廠的新建、擴建、改造工程的三廢治理必須貫徹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制訂的工業“三廢”排放標準。現有煤氣企業應按照國家環保法的規定,限期解決三廢汙染問題。第十條 煤氣工程建設,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努力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氣源廠應大力開展綜合利用,回收化工產品,合理聯產其他產品,多種經營,以降低煤氣成本。第十壹條 煤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實行招標、承包責任制,以加快建設速度,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

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改革城市煤氣企業的經營管理體制。企業的經營管理要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為目的,要搞好優質服務。

煤氣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推行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第十三條 煤氣企業在加強經營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提高服務質量的基礎上考核以下指標:

1.供應量:人工煤氣銷售量(萬立方米/年)

      天然氣銷售量(萬立方米/年)

      液化石油氣銷售量(噸/年)

      用戶發展數(戶/年)

      其中:民用戶

         公***福利事業

         工業用戶

2.質量:煤氣質量合格率(%)

3.消耗:人工煤氣耗原料煤(噸/百萬大卡)

     人工煤氣耗重油(噸/百萬大卡)

     人工煤氣(或天然氣)輸配耗電(度/千立方米)

     液化石油氣運輸車輛耗油(公斤/噸)

     煤氣自用量(%)

     煤氣產銷差(%)

4.勞動生產率:全員勞動生產率(元/人)

        營業全員服務戶數(戶/人)

5.成本:人工煤氣(或天然氣)單位成本(元/千立方)

     液化石油氣單位成本(元/噸)

     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

     

6.利潤:利潤總額(萬元/年)

7.重大事故發生次數:重大設備事故(次/年)

           重大人身事故(次/年)

           煤氣中毒事故(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