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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怎麽用

醫療保險卡使用說明

1.醫保卡主要用於醫療保險範圍內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報銷。參保人員在相關單位掛號、就診、收費、報銷、檢查時,應主動出示社保卡。

2.醫保卡不得轉讓、買賣、抵押、出租、出借。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此卡。醫保卡遺失的,應當及時掛失。參保人員應當自社保經辦機構窗口受理社會保障卡掛失或補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銷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3、本人必須持醫保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購藥,否則醫保基金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參保人持卡結算時應審核確認費用。

4.參保單位、個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真實履行繳費義務,遵守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否則期間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也不予追溯。

5.計算機系統或網絡出現故障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現金支付,並憑醫院加蓋故障證明的收費票據和醫療單據核銷。

6.醫保卡只能在各定點醫療機構刷卡使用。

7、長期異地居住應由用人單位申報,並按有關規定確定當地三家不同級別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在壹家定點藥店購買藥品,報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在經認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相關材料,到社保中心經辦機構審核結算報銷。異地就醫回城前,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恢復社保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使用權,否則醫保基金不再支付上述人員在本市的醫療費用。他的異地就醫資格同時被取消。異地人員要出國就醫,必須由當地醫保指定的三級醫療機構提出書面建議,在報銷時提供。

8.參保人需轉往外地上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醫院專家會診,出具出國就醫推薦,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後方可外出就醫。

9、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經醫療機構認可,確需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治療、配藥等。,其費用由參保人員回住院醫療機構報銷後支付,並計入住院醫療費用。

10.參保人在壹個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1年7月至次年6月30日)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在下壹個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即9月30日前)進行結算。跨年度醫保住院費用應在6月30日提前結算(無出院登記),並出具相應費用清單。

11.醫療費用代為報銷的,憑委托人的醫保卡和完整的申請材料建立委托關系;委托人應當提供有效證件,並接受必要的登記。

12.受理醫藥費報銷的時間為每周壹至周五,節假日不受理。大額醫療費用的處理周期為25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另行預約。

13.被保險人在非本市(港澳臺除外)期間患急性病或急診時,可就近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有效憑證審核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