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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分房管得嚴,為何私自買家具都算違反制度?

 

在古代,不管大小貴族各以封地為行使政令場所的先秦時代。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征辟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大約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漢書》卷三十九記曹參封爵列侯,食邑平陽,但本人先後在齊國和中央任相,其長安的?相舍後園近吏舍,吏舍日飲歌呼?雲雲。此?相舍?與?吏舍?,就是相國住宅和吏員宿舍的同義語,當由國家提供。

漢高祖劉邦向全國發布《同安輯令》說:?凡為列侯食邑者,都給印綬佩帶,賜給宏敞的住宅;俸祿達到二千石級別的將吏,就可遷居長安,賜給次壹等的住宅。?這當然是開國時期優待功臣的壹種措施。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壹應家具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為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家具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余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

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匯報。朱元璋得知後,為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壹樣也帶不走?。據此可知,給妳多少家具,妳就使用多少,私自動用公款添買,就是違反制度。另外,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家具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舍裏壹張躺習慣的藤床帶回了家。未幾,?郡吏來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爺匯報。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床,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為宰相,亦不得違犯。因為缺少專項的建築和維修基金,又無完備的物業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務廳兼管,在州縣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數時態下,機關住房的條件包括有關生活設備,都很差勁,通常總要隔許多年才得大修壹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