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19修訂)

中華人民***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下列機構:

(壹)1家外國銀行單獨出資或者1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

(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

(三)外國銀行分行;

(四)外國銀行代表處。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機構,以下統稱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

本條例所稱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者許可的商業銀行。第四條 外資銀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

外資銀行的正當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保護。第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外資銀行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對外資銀行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制定有關鼓勵和引導的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第七條 設立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第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並規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第九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四)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並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其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第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壹或者控股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為商業銀行;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第十壹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外方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壹或者主要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為商業銀行;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第十二條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資本充足率還應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第十三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的,除已設立的代表處外,不得增設代表處,但符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的地區除外。

代表處經批準改制為營業性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原代表處的註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