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二)
隨著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發布,從2013 年1 月1 日起所有的事業單位將執行新制度,新舊制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如何更好地適應新制度需要從出臺形式、會計科目、賬務處理、報表等方面進行深入理解,從而達到學習領會,掌握運用之目的。筆者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對新舊事業會計制度差異進行了分析比較,權作拋磚引玉,以饗讀者。(二)負債類。 1. “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即期限在1 年內(含1 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 “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舊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3.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舊制度設置了“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舊賬在“其他應付款”核算)等,這與企業、醫院等單位相壹致。事業單位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並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4.“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償還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賬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轉賬時,應當對“應付賬款”科目進行分析,將償還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範圍比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範圍小,不包括事業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 “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取消該科目下設置“壹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範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並對所屬“壹般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數額後的余額)進行分析: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對屬於新制度下財政補助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也就是說新制度下“事業基金”科目要扣減“非流動資產基金-----投資基金” 、“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財政補助結轉”、 “財政補助結余”這四項。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額後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