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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消金、小貸貸款是否應遵守民間借貸新規15.4%的標準?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自當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以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很多借款人關心新規對於信用卡、銀行貸款、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小貸公司這些類型的貸款是否有效。

新規的範圍明確只是?民間借貸?,不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法院仍然會以新規的標準來判決相關借貸爭議案件

1、從實際法規條款來講,標題就已經明確了新規只針對的是民間借貸。

我國的經濟中,金融機構的金融行為和民間借貸壹直是分開管理的,金融機構主要由?壹行兩會?進行管理,其中主要是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規範金融機構主體和市場行為,貸款實行的利率標準也以人民銀行公布的為基準。

而民間借貸的爭議,最終都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所以相關的利率上限標準也是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壹脈相承:從4倍銀行貸款利率,到24%和36%的?兩線三區?,再到最新的4倍LPR,基本思路也是參照同期的銀行貸款利率作為基準。

《新規》是在原有《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改,這項法規最早頒布於2015年6月,其中第壹條就明確了法規的範圍: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後續基於此版本歷次的修改,也沒有改變法規適用的範圍。?

2、各級法院執行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判決的標準也會參照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2個案例來說明:

8月25日,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要求借款人呂某向中銀消費金融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償還貸款。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機構內部仍然堅持按照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受民間借貸利率法規調整的影響。

新規出來之後,8月7日溫州第壹判,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駁回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借款人洪某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判以LPR的4倍計算息費。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新規出來之後,溫州法院對於銀行貸款的執行標準馬上隨之相應調整。

此外,裁判文書網中隨便搜搜就可以找到關於信用卡違約金、利息的判決,基本上都是以年化24%的標準作為持卡人支付的上限,也就是參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這裏面24%的標準,明顯是同期民間借貸?兩線三區?中的標準。而根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這壹思想,也可以明顯的判斷出法院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爭議的相關判決將很快全面調整為以《新規》的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