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壹檔支付,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壹次住院醫療費用支付80%(基本藥物支付90%),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壹次住院醫療費用支付60%;二級醫院支付58%;三級醫院自付45%。
(二)按二次支付,壹級醫院支付85%(基本藥物支付90%),二級醫院支付70%,三級醫院支付60%。
(三)未成年居民和特殊群體享受二類繳費的醫療保險待遇。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起付標準:壹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壹個醫保年度內多次住院放化療的惡性腫瘤患者,只扣除壹次免賠額。
2.職工門診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參保職工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參保職工在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不設起付線;在其他基層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由40元降為30元。壹級普通門診報銷限額由60元提高到80元;第二次付款還是200元。
3.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重疾險起付線為654.38+0.2萬元,即居民基本醫保報銷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低於654.38+0.2萬元的部分不予補償。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1.2萬元(含1.2萬元)不足1萬元的部分,給予50%補償;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不足20萬元的部分給予60%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按65%補償。壹個醫療年度內,大病保險最高賠付金額為每人30萬元。
二、廣東省醫療保險異地報銷流程及所需材料異地報銷需辦理以下手續:
戶口簿、患者身份證復印件(須有患者住所地醫院醫保部門簽署的身份核實意見,並加蓋公章)、居民醫療保障(卡)、醫療費用發票及明細清單、出院證明、異地居住證明或暫住證。
參保人員在非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應攜帶以下材料回診報銷:住院病歷復印件、發票、費用明細清單、銀行賬號復印件、出國就醫介紹信,異地急診人員應提供加蓋急診醫療機構公章的急診搶救記錄或急診入院病歷復印件。參保人可將上述資料直接發送至參保地區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