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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鐵路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96年)

第壹條 鐵路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門用於鐵路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條 鐵路建設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未經國務院批準,不準任意調整。第三條 鐵路建設基金由鐵路運輸企業在核收鐵路貨物運費時壹並核收,在運費收款憑證中應註明鐵路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並納入鐵路運輸企業運輸收入中單獨核算。第四條 鐵路建設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的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第五條 鐵路建設基金由各運輸企業按鐵道部的規定及時匯交鐵道部,由鐵道部直接向財政部申報征收情況,填制壹般繳款書,以財政部指定的預算科目於每月月中、月末分兩次將各企業匯交的鐵路建設基金收入收繳入中央國庫。繳入國庫的鐵路建設基金由鐵道部按照經國家批準的使用計劃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根據該項基金的入庫情況及時辦理撥款手續。鐵道部收到財政部的撥款後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及時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和用款單位。

有關匯交和下撥基金的開戶銀行和帳號的設置,由鐵道部商財政部確定。第六條 貨物托運單位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鐵路運費壹並在成本或費用中列支。第七條 鐵路建設基金(扣除按規定允許作為費用列支的部分)作為鐵路建設基金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第八條 鐵路建設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鐵道部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下年度鐵路建設基金收支計劃,報經財政部批準後實施,屬於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年度終了後三個月之內,編制上年度鐵路建設基金收支決算,並報財政部審批。鐵路建設基金征收使用情況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辦法由財政部商鐵道部另行制定。第九條 鐵路建設基金應主要用於國家計劃內的大中型鐵路建設項目以及與建設有關的支出,主要包括:鐵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購置鐵路機車車輛;與建設有關的還本付息,建設項目的鋪底資金;鐵路勘測設計前期工作費用;合資鐵路的註冊資本金;建設項目的周轉資金以及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第十條 鐵路建設基金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第十壹條 鐵路建設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就地負責日常監督。凡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將鐵路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壹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原發布的〔91〕財工字第226號、第587號文相應廢止。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