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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發現騙醫保怎麽辦?

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個人騙取醫保,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論處。

1.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侵害的是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保險制度。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制度是利用社會和集體力量建立基金,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或支付的經濟制度。它具有互助和經濟補償的性質,是壹種人身危險性的社會分散化。在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經成為壹項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於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證個人生活的穩定,減少社會財富的流失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保險業務也成為積累建設資金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渠道。因此,確保保險制度不受侵犯,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是法律保護的重要任務。犯罪分子騙取保險金不僅侵害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也侵害了國家保險制度,幹擾了保險業務的正常開展。

本罪的客體是保險金。保險費又稱保額、保額,是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行為人以欺騙手段騙取保險金以外的保險公司財產的,不構成本罪。

(B)客觀因素

保險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以下五種情形:

1.被保險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發生保險事故的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構成。這裏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所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有權主張保險金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此外,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因為單位也可以成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因過失造成保險事故,或者因誤解而認為保險事故實際上並未發生,或者因計算錯誤而誇大事故損失,從而獲得保險金,則不構成犯罪。至於本罪的故意,可以在投保前產生,也可以在投保後產生;也可能發生在保險事故之前或之後。犯罪故意發生的時間不影響本罪的性質,但量刑時可以適當考慮為情節。

二、如何界定醫療欺詐

醫療欺詐在學術界尚未形成壹致的定義。但基於實際案例,醫療欺詐應具備以下要件:

(壹)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的;

(二)誘導患者支付不必要的醫療費用,獲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利益;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能夠明顯避免誤診並積極追責的;

(4)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權或對患者財產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