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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戶口孩子在威海上學政策

法律分析:1.經區戶口學生。戶口本;房證(不動產證)及交款發票、契稅發票、維修基金發票三種票據任選其壹,或購房合同及交款單據。

2.區外戶口學生。經區內有房產:戶口本;房證(不動產證)及交款發票、契稅發票、維修基金發票三種票據任選其壹,或購房合同及交款單據。經區內無房產:戶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壹方經區的居住證;經區用工單位合法的勞動合同(提供繳納社會保險或三金證明)或工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十壹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