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壹步引導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國有金融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1.受托人應當將委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五條企業年金計劃只有壹個受托人、壹個賬戶管理人和壹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選擇適當數量的投資管理人。第六條同壹企業年金計劃中,受托人和托管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壹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設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企業和受托人不得為同壹人;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其他投資管理人之間的企業年金總經理和從業人員不得兼得。同壹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人具有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2.法人受托機構兼任投資管理人的,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確保業務管理的獨立性;建立獨立的委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嚴格劃分辦公區域、業務管理流程和業務系統;同壹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對所有投資管理人執行統壹的標準和程序,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八條企業年金基金的繳費必須存入委托財產托管賬戶,並在45日內轉入投資資產托管賬戶。企業年金基金的財產獨立於為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提供服務的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和其他管理財產。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