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否承擔酒駕與毒駕的賠償
摘要前壹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稿要求交強險對酒駕、故意行為等被保險人惡性過錯引發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了業內及公眾的普遍關註。日前最高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大眾征詢,以備日後修改相關規範與法律條文。其中第十七條提出包括駕駛人未取得駕照、酒駕、毒駕與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交強險都應當在承保限額內給予賠償。也就是說原本交強險條款第九條,對於無證駕駛、酒駕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將不給予排除,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外,也應當給付包括死殘、醫療與財損的賠償。最高法院提出此意見後,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網絡上正反評價皆有,而媒體轉述業內人士的看法,也認為是優劣參半。支持者認為有助於社會安全保障,況且該意見仍有但書,保險公司可在賠付後,向被保險人求償,以彌補額外理賠的損失;反對者則擔憂鼓勵犯罪,或將增加交強險保費。由此交鋒看來,社會上是希望能強化交強險保障的範圍,卻又擔心其副作用。筆者認為,要解決此問題,不能只從比較利弊得失的孰大孰小來著手,還應該以探究制度系統性的影響來分析,才可獲得完整的答案。因此,首先需要回答以下問題:第壹,《意見稿》實施是否會增加損失風險的矛盾?顯然,酒駕、毒駕、無證駕駛都明顯會增加危險發生的可能,即使非被保險人故意行為,但增加事故發生概率屬於道德風險,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中的善盡管理人之責。不少反對方也認為交強險的理賠多少都能為肇事者減輕責任,尤其是在小型的事故上,更容易幫助肇事人支付賠款,從而降低守法意願,增加社會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對於此擔憂,意見稿給了但書,對於這些事故保險公司可向肇事人索回賠款,而且肇事人還可能面對刑事上的處罰。所以對駕駛人而言,並沒有正面的效果去誘使其故意進行上述的操作。因此,納入新的理賠範圍,理賠概率的增加是可控制的,並不會造成加速上升的情況。第二,《意見稿》實施是否會增加社會成本?納入這些高道德風險的行為,即便有事後追償的但書,但實際運作必會衍生高額的追討成本。大型事故肇事者經常透過轉移財產來逃避追償,小額肇事人也未必爽快歸還理賠金,保險公司勢必需要投入額外人力追討債務與提存相關損失,增加交強險的運作成本,而該成本卻要由其他用車人來負擔。可是,即使交強險不承擔,該成本依然會存在,若由經濟弱勢的受害者承擔,更增加了交通事故所帶來的傷害。再者,這種無妄之災,任誰都有可能碰上,對所有的用路人都是公平的,用車人也可能是受益者。第三,《意見稿》實施是否會鼓勵犯罪?除了上述可能增加經營風險與成本分擔不公平外,反對者也擔憂此政策會對社會道德觀產生沖突。酒駕、吸毒與被保險人故意造發交通事故,都是明顯違法行為,而政府的政策性保險居然可提供保險為其分擔責任,即便是可以事後追討,但成效令人質疑。對此疑慮,我們應當了解《意見稿》的提出主要是保護受害人,避免肇事者逃避賠償。而且肇事者也不會因此降低民事與刑事責任,所以本次的《意見稿》依然是符合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原則。由上述討論中可知,開放對酒駕、毒駕、無證駕駛與故意行為的理賠,的確會增加交強險的賠付成本,但不會鼓勵犯罪,也不至於造成損失概率的無法控制或違背社會正義的現象,其矛盾乃是在多出來的成本,是否應當由其他善良的用車人來負擔。對此,除了交強險以外,另壹個值得我們重視的機制就是受害者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的建立,此制度在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且收到不錯的效果,其可對交通事故或所有事故中得不到補償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助。我國也有不少的省市進行籌辦與試行,對於無法得到交強險與肇事人賠償的受害人,給予最低補償作為幫助。補償基金的主要財政來源還有賴政府撥款,也可以說是全體社會***同承擔的機制,其與交強險都可看作是承擔酒駕、毒駕、無證駕駛與故意行為對受害者經濟救助的工作。但是以商業模式為背景的交強險,經營效率要高於補償基金,以社會資源的角度來看,此任務交由交強險執行,可更加節省人力與運作成本。也有業者表示,《意見稿》所提出的理賠範圍,應不會造成保險公司理賠額大幅上升,主要是因為那些違規事項可能觸及刑事責任,肇事者多希望私下和解,避免遭到起訴。雖然惡意逃避責任者並非多數,新增成本可能不大,交強險也沒有特定的盈利目標,但其費用還是必須反映在目前的費率改革上,維持收支平衡的目標,才能保證交強險長期運作與服務質量。在操作上,因為保險公司擁有了求償權,必須如其他商業車險,積極參與和解或談判過程,建立良好的追償機制避免權益受損。而對於弱勢的受害人,也應當主動協助理賠,發揮交強險的保護功能與保險業的職業道德。交強險乃是政策性保險,而交由商業模式運作,是希望利用自負盈虧的機制,避免社會資源浪費。可是商業保險也有不可破壞的基本原則,否則也無法實現預期的效率。經過前面的論述,也可了解到,在有但書的情況下,將酒駕、毒駕、無證駕駛與駕駛人故意行為納入壹般承保範圍,並不會傷害此機制。因此,所有民眾都能因為本次的《意見稿》而享受更高的保障,至於轉嫁於用車人的成本,在保費不會明顯上升的情況下,同為被保護對象的用車人應當可以體諒。此外,交強險的覆蓋範圍並非百分之百,我國也應該積極發展補償基金,***同作為交通事故上的救助辦法,前者發揮效率優勢,後者擴大保障範圍,兩者互補長短,相得益彰,更可增進社會安全。慧擇提示交強險是國家基於公***政策的需要,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