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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人的行為。

公民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公民的獎勵和保護。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非本市公民和外國人,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本市公民,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和保護。第四條本條例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出版單位和文化部門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第五條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法律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市、區縣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並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管理機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第二章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壹)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二)同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第八條見義勇為行為由區、縣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提出建議;由同級基金管理機構組織評估並確認。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後,應當及時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請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請確認的有效期為壹年。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書面申請後三日內,提交區縣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並將有關材料移交基金管理機構。第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調查證明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將確認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確認結果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如對確認結果有異議,可向市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再次確認。市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再次確認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確認結果通知申請人。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第三章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第十壹條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和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壹)授予榮譽稱號;

(二)發放獎金;

(3)其他獎項。

以上獎勵可以單獨應用,也可以組合應用。第十二條榮譽稱號分為“模範”和“先進個人”。授予榮譽稱號的條件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見義勇為模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和獎勵。

屬於見義勇為群體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第十三條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金或者其他獎勵。第十五條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壹般公開進行,而被獎勵人要求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也可以不公開進行。第四章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給予幫助和保護;對因見義勇為受傷的,要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傷的人員采取急救措施,不得拒絕急救。

因見義勇為受傷,臨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急救醫療費用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