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 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 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 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 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 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 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費用稅前扣除的兩大條件是什麽
(壹)費用稅前扣除的兩大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費用要在稅前進行扣除必須具備兩大條件:第壹,發生的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主要通過合同、協議和企業內部的各項制度來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憑證。
合法有效憑證分為四大類,壹是稅務發票;二是財政收據;三是境外收據;四是自制憑證。各類憑證都有各自的使用範圍,不可相互混用。
(二)稅前扣除的成本發票應符合的條件
1、資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統壹: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和發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額必須壹致;
2、必須有真實交易的行為;
3、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