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明確廣州和深圳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占比原則上不低於10%,明確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湛江市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要根據常住人口規模、人口流入分布、公***服務設施配套和交通等條件,結合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情況,科學布局房源,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要求建立租金定價與監控機制,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實施監控指導,定期公開周邊市場租金參考價。
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廣東省政府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意見》要求,廣東各地級以上市要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管理,並與“粵安居”平臺保障性租賃住房數據對接。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意見》要求落實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級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中單列租賃住房用地,其中,廣州和深圳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占比原則上不低於10%。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項用地政策,切實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將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與“三舊”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煥發老城區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賃住房中積極推廣裝配式建築,將建設要求列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
同時要簡化審批流程,做好資金保障,提高金融支持水平。廣東省要求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籌措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的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積極申請專項債券,統籌做好資金保障。支持各地級以上市按規定統籌利用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等現有保障資金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企業憑認定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土地、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與金融機構的對接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優化信貸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在職責範圍內,建立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綠色通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壹步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21〕958號)的要求,積極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鼓勵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廣東省明確,執行《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在支持多主體參與方面,首先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定期組織產品推介會,促進市場主體與企事業單位、村集體和產業園區等有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的合作主體對接。對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國有租賃企業,適當放寬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對國有企業出租自有物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租期可放寬到10年,資產出租底價可在市場估價或詢價、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供需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要培育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制定優質專業化租賃企業評定標準,建立優質專業化租賃企業庫並定期更新。對入庫企業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手續辦理等方面開通綠色通道。
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有關部門出臺鼓勵和支持省屬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措施,重點挖掘存量土地和房屋。各地級以上市要出臺具體的工作指引及激勵措施。各地級以上市可把閑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經適房等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