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標準均有所不同,具體可以咨詢有關部門.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各類企業的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的物質幫助。養老保險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據條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進壹步鞏固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調整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相聯系的機制;推動養老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離休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年滿65周歲,副職年滿60周歲;司局級幹部年滿60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每年增發壹定的生活補貼。行政8級以上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老幹部離休可取得《老幹部離休榮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