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以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老、病、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為特征的壹種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我們以盈利為標準,將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否盈利是區分這兩種保險最重要的標誌,但如果做壹個細致的分析,兩者還是有很多區別的。從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險的特點。
1.非盈利。
社會保險是非盈利性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了社會政策的實施。雖然社會保險的運行也需要精確計量手段的幫助,但社會保險項目的選擇和保障水平並不能由經濟效益的高低來決定。如果社會保險的財政赤字影響了它的運行。國家財政承擔最終責任。商業保險財務獨立,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應以任何形式承擔其費用。
2.強制性的。
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壹規定。個體勞動者作為被保險人,無權選擇和改變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準。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保障。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可靠來源。商業保險是自願的,遵循誰投保,誰投保;不保不保的原則。保險的設計、保費的支付、保險期間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義務關系等。
均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執行。壹旦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自動消除。
3.普遍安全。
社會保險對社會成員負有普遍的保障責任。無論被保險人的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壹旦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政府將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除了現金支付,社會保險通常還為勞動者提供醫療、殘疾康復、職業培訓和介紹、老年活動等服務。保證大多數勞動者的基本需求,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可以說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商業保險只對被保險人提供對等的經濟補償。只能部分解決被保險人暫時的、緊急的困難,彌補其部分損失。不具備全民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備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
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對等。
社會保險待遇的繳納壹般與個人勞動貢獻沒有直接關系。享受做出貢獻,但其享受與貢獻並不完全壹致。打個形象的比喻,這叫先種樹乘涼,但種大樹的人不壹定占大樹的涼。這裏有壹個再分配的問題。社會保險分配制度的原則是惠及低收入階層。因為同樣的風險事故,對低收入勞動者的威脅通常高於高收入勞動者。而商業保險則嚴格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這壹原則決定了被保險人權利的享有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額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按時、按量繳納合同規定的保費以及保險期間的長短。保險合同壹旦到期,保險責任自動終止,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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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可見,社會保險是國家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依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
壹、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這個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層含義:(1)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養老保險自動生效。這裏所說的“完全”的特征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所謂“基本”,就是參加生產活動沒有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應該強調的是,法定年齡限制(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標準)是實際措施。(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總的來說,具有以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所有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與。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到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壹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或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實現廣泛的社會互助;(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大,長期享受人數多,費用巨大。因此,有必要成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壹規劃和管理。
第三,醫療保險
我國50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壹。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所以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職工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是國家或社會在人們患病或受傷時給予的壹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為懷孕和生育的女職工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壹項社會政策。其目的是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她們恢復工作能力並重返工作崗位。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包括現金補貼和實物供應。現金補貼主要是指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壹些國家還包括壹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為孕婦和嬰兒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和所需的生活用品。提供的範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國家的經濟實力來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社會設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計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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