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適用條件:公民死亡後留下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繼承公證。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申請人所需的證明文件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必須到公證處辦理;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需要在當地辦理公證,委托他人辦理繼承公證;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當地公證放棄繼承權聲明;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證明(兩者缺壹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要先拿到公證處的介紹信,到妳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在死亡時由醫院開具;如果戶口簿上沒有死者戶籍註銷的記錄,需要提供當地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否則不需要出具註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到場,如有人放棄繼承,需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
4.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註:申請人應先從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死者的結婚證書;
註:結婚證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和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記錄;結婚時間長或者結婚證丟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未婚、喪偶、離異的,提供居住地民政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賬單等。;
註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申請;遺產稅沒有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完成後,到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收取壹定的手續費。請咨詢房地產交易中心。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