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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能出具工傷證明嗎?

醫院不得出具工傷證明。工傷證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因為員工有工傷,要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由行政部門出具工傷認定證明,認定員工為工傷。壹般來說,醫院是不能出具工傷證明的,工傷只有經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後才能成立並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醫療證明其實就是醫療診斷證明。妳可以帶著身份證去原醫院找原主治醫生,原主治醫生會找到妳的病歷檔案,根據病歷檔案和妳目前的身體狀況出具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有現成的模板,可以由主治醫生打印,加蓋醫院公章。

住院醫療保險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如下:

1,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門急診醫療費用;

2.用於我購買商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個人費用;

5.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部分,我來支付。

綜上,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