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事項漏報瞞報界定定義如下:
(1)漏報是報了沒有上報完整,而瞞報是隱瞞不報;
(2)個人事項漏報行為主要有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的等;
(3)瞞報行為主要有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等。
二、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第三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壹)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的;
(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第四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
(壹)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
(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
(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情況的;
(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壹年以上情況的;
(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
(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
(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二、漏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處理有哪些
漏報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處理如下: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相關法律等追究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