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2025新農村建設政策壹:提升農產品加工業。在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五年規劃中,建設壹批農產品加工園區和技術集成基地,統籌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支持農產品加工向產地下沈;
2.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政策2:壯大農村特色產業。在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五年規劃中,建設“壹村壹品”示範村、農業產業強鎮、現代農業產業園和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培育知名品牌,進壹步壯大二三產業發展全產業鏈;
3.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政策三:優化鄉村休閑旅遊。在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五年規劃中,建設休閑農業重點縣、美麗休閑村、休閑農業園區,突出特色、差異化、多元化發展,不斷豐富優質項目;
4.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政策:發展新農村服務業。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五年規劃,發展農村電子商務,豐富農林牧漁專業和輔助性服務內容,拓展生產性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
5.2020-2025新農村建設政策五:推進農村創新創業。在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五年規劃中,建設休閑農業重點縣、美麗休閑村、休閑農業園區,突出特色、差異化、多元化發展,不斷豐富優質項目;
6.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政策:優化鄉村休閑旅遊。在2020-2025年新農村建設五年規劃中,建設農村創新創業典型縣、農村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培訓基地等平臺,培養返鄉下鄉創業人才隊伍;
7.2020-2025新農村建設政策七:規劃搬遷三類村莊。在2020年至2025年的新農村建設五年計劃中,將考慮改善居住條件極差的村莊的住房質量或直接搬遷。如果極度危險的話,會考慮直接整村搬遷,人口流失嚴重的村子會因為經濟發展或者戰略目標相同而搬遷。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和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調整和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中國農業生產成本高,種糧比較效益低。主要原因是農業發展方式粗放,經營規模小。受小規模經營的制約,難以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提供金融服務,有效對接市場,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增加生產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因此,迫切需要調整和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加大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以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構建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生態安全體系。
關於調整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支持農業產業化相關政策的通知。產業化經營項目由省級農發機構申報審批,並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備案。國家農發辦不再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審核和文件審批。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將通知相關省級農發機構補正相關材料。
2016起,各省不再編制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二、在工商部門註冊1年以上,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可以申報產業化項目。取消企業所需原材料70%以上來自企業註冊地、兩年連續盈利、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三無”、固定資產凈值等規定。
經主管部門認定或登記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納入產業化經營項目支持範圍,不受獨立法人資格限制。
三、單個財政補助項目的財政資金額度不高於自籌資金額度,單個貸款貼息項目的貸款額度壹般不高於6543.8+0億元。申請金額下限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各類資金投入比例,包括財政補貼和貸款貼息比例,對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財政補貼比例,兩類試點項目和壹般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貸款貼息比例等。,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鼓勵各省對財政補助項目資金實行“先建設後管理”。實行“先建後補”管理模式的項目,要堅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縣級報賬制的相關要求,先實施後報賬,待項目完成並經縣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驗收後再報銷。報銷憑證日期可追溯至縣級財政部門、農發機構正式提交日期(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環評等前期費用除外)。擬實行“先建後補”財政資金管理模式的省份,要報國家農發辦備案,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六、有條件的省份,可以積極探索利用財政股權投資基金等投資方式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擬實施財政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方式的省份,須報國家農發辦批準後實施。
七、鼓勵部分財政投資由農民或農民通過合作社持有龍頭企業股份。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壹縣壹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由農戶或農戶通過合作社轉為龍頭企業,其入股、分紅和退出辦法等具體政策,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八、鼓勵各省對產業化經營項目實行縣級競爭期權制。取消上市公司申請資金支持的限制,鼓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投資建設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直至優勢特色農產品產地。對在異地建設生產基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允許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
九。關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招標政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第3號令),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