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有工作單位的,由直系親屬攜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到單位辦理,再由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領取養老金;
2.職工沒有單位的,其直系親屬可直接攜帶上述材料到社保局辦理,經審核後給予養老金。領取養老金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領取人(持證遺屬)提交通知書、養老項目審核表、戶口本、身份證、私章;
(2)委托他人代收的,由代理人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人戶口簿、身份證、私章、通知書、養老項目審核表。
3.職工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失去享受待遇的條件;
(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