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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怎樣合法募集資金

個人合法募集資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現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合規的募集和運作說明如下:

(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開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者以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構成。

(二)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短信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臺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三)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四)單個出資人出資金額必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貨幣出資,且不得接受多個投資者委托認繳股權投資基金資本。

擴展資料: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壹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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