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工具結合後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
它是投資基金的壹種形式,意為“風險對沖過的基金”。對沖基金采用各種交易手段進行對沖、換位、套頭、套期來賺取巨額利潤。這些概念已經超出了傳統的防止風險、保障收益操作範疇。加之發起和設立對沖基金的法律門檻遠低於互惠基金,使之風險進壹步加大。
為了保護投資者,北美的證券管理機構將其列入高風險投資品種行列,嚴格限制普通投資者介入。如規定每個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應少於100人,最低投資額為100萬美元等。
人們把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稱為金融衍生工具,它們通常被利用在金融市場中作為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手段。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金融市場上,部分基金組織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種以盈利為目的投資策略,這些基金組織便被稱為對沖基金。對沖基金早已失去風險對沖的內涵,相反的,現在人們普遍認為對沖基金實際是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最早的對沖基金是哪壹只,這還不確定。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的大牛市時期,這種專門面向富人的投資工具數不勝數。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創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1923年的小說《股市做手回憶錄》在記載Jesse Livermore的輝煌成就時,描寫了壹種被稱為“資產池”的投機工具,和日後所謂的“對沖基金”在形式和功能上極其相似。在Livermore之前,Bernard M. Baruch也經營過“資產池”,他後來另立門戶,大發其財,被稱為“華爾街孤狼”,還成了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