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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具體內容是什麽?

壹是統壹思想認識,落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責任。

做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是進壹步完善征地補償制度、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壹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各區(市)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業務經辦、關系銜接和日常管理;國土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界定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政府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安排、使用和監督;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政策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被征收土地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原征地單位(或征收後的實施單位)和當地派出所,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相關基礎信息、人員名冊和社會保險人員名冊;其他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各自職能,通力合作,從穩定和發展的大局出發,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二、堅持分類投保,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

(壹)按城鎮人口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社會保障。土地按城鎮人口被征收的農民,主要是指因政府統壹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並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原登記農業入。此類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

1,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4月11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8%的費率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承擔8%),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 並且按照實際年齡16起每滿兩年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年。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繳費從其領取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補足。根據被征地農民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時間,確定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被征地農民參保後,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前,應當繼續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本人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後,按規定領取基礎養老金,享受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

2004年3月15日,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成府發[2004]19號)。根據《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2009年6月5438+10月1,年滿60周歲、50周歲及以上的,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這類人員以《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規定的參保時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川辦發〔2008〕15號文件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同級財政補足。這類人員和按照《成都市被征地農轉非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從2009年6月5438+10月起享受國家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2.基本醫療保險。2008年4月11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75%的比例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年齡,按照實際年齡16年起每滿兩年增加1年繳費年限的辦法,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在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入中解決。被征地農民參保後,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前,應當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繼續繳費期間和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8年4月11以後,參保時達到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成都市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險辦法》,參保時年滿60周歲、年滿50周歲的人員,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建立基本醫療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失業保險。2008年4月11以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年滿16周歲、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按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納入失業保險範圍。繳費標準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24個月內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費標準(含門診醫療補助)。壹次性繳納失業保險費所需資金從政府土地收益中解決。納入失業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可以享受與當地其他城鎮失業人員壹致的失業保險待遇。

4.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城市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範圍。

(二)按農業人口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社會保障。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照《成都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52),醫療保險按照《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號)的規定執行。155).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農村醫療救助範圍。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4)2008年4月11日前,已按《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成府發〔2004〕19號)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按其規定執行。2008年4月11後,成府發[2004]19號不再執行。

三、明確籌資渠道,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和同級政府共同承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納部分,從其安置補助費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和剩余社保資金由地方政府按城市批次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市規劃區外的土地征收按建設項目納入土地成本劃撥和出讓。

四、規範工作程序,嚴格審核被征地農民社保工作。

各區(市)縣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未落實社會保障費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征地審批前應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和籌資方式納入告知和聽證程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區(市)縣政府在上報征地方案時應對上述情況進行專項說明。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配合* * *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查。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審批相關手續的,不予辦理征地申報。

五、加強監督檢查,規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各地要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所有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核定和基金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財政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的問題。對未及時足額發放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