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在職職工住院報銷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員住院報銷比例在90%以上;在職職工醫院門診報銷比例達到70%以上,退休人員達到85%以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區屬三級定點醫院住院報銷比例為78%。
北京醫保報銷比例是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如果是住院的費用,壹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50%確定,就是650元。而1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是7萬元。
壹、北京市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
1、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的原則就是社保沒有報銷的那部分再從補充醫療中報銷。比如,門診1800以內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報銷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內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報銷比例以外的部分。
2、補充醫療能報銷多少是根據單位自己選擇而定的,比如,門診單位可以選擇在社保報銷以外在報銷60%、或80%甚至可以選擇90%等等,住院也壹樣,可以選擇在申報報銷以後再報銷90%、95%等等,這而比例在投保時進行選擇。
北京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1、門急診醫療費用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以下醫療費用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1)門、急診年度內累計超過1300 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5% ,在職職工個人負擔高於10%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2)門、急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定額支付2元,其余費用由參保人員現金交納,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不再予以支付。參保人員在外地發生低於2元的門、急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2、住院醫療費用
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用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5%,在職職工個人負擔高於10%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3%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個人負擔低於3%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個人負擔6%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個人負擔低於6%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急診留觀費用、特殊病門診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腎移植、肝移植、肝腎聯合移植後抗排異治療)按照住院標準執行。
二、醫療保險的概念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120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壹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