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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統籌辦法

溫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統籌辦法

(2010 1.22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令第。115;根據法令。132溫州市人民政府2月12日《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溫州市城鎮醫療保險辦法〉等四件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第壹條為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門診醫療,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溫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溫州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全額撥款)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

(2)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用人單位在職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統籌(以下簡稱門診統籌),門診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壹)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3.5%,繳費基數按住院統籌繳費基數執行。

(二)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由參保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第四條法定勞動年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門診統籌,門診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繳納。

第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城鎮住院統籌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參加門診統籌。

本辦法實施後,用人單位的職工和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同時參加住院和門診統籌。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不再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到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後,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靈活就業人員,門診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含財政補助的50%)壹次性繳納,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計算標準為:不滿70周歲的,按實際年齡計算至75周歲;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門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所在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本人)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壹次性補足20年,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前,改制時已退休(退職)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再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終身享受門診統籌和住院統籌待遇。不再支付門診醫療包幹費。

本辦法實施後改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或者退職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改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後且改制時已退休(退職)的,在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的9.5%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其中門診統籌3.5%,住院統籌6%),可終身享受門診和住院統籌待遇。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壹次性補滿20年。門診醫療合同費不再計提和支付。

第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後,轉制事業單位“兩保”人員在用人單位按照全省月平均工資11.5%(其中門診統籌5.5%,住院統籌6%)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可終身享受門診和住院統籌待遇。按實際年齡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壹次性補滿20年。門診醫療合同費和門診醫療費用不再計提和支付。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時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根據其相應工齡,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5%(其中門診統籌5.5%,住院統籌6%)壹次性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和門診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年限的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待遇。門診醫療費用不再計提和支付。

治療期滿後,應按規定繼續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和門診醫療保險費,方可繼續享受住院和門診統籌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壹次性補充20年,終身享受住院和門診統籌待遇。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後,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和分配以及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的提取,按照本市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門診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門診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辦法由市地稅部門另行制定。

門診醫療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統籌使用管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解決,由市財政統壹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

(壹)在職人員、法定勞動年齡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2%繳納的全部門診醫療保險費,實際計入個人賬戶。

(二)根據不同年齡段,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將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本人)按繳費基數3.5%繳納的門診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具體比例為:

1.45歲,按1%計;

2.45周歲(含)以上直至退休(退職),按1.3%計發;

3 .退休(退職)後至70周歲,按2%計入;

4.70周歲(含)以上的,按2.3%征收。

第十六條門診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應由門診統籌基金承擔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賬戶用於下列門診醫療費用:

(壹)個人賬戶當年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

(二)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以及按規定應由個人自理和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壹)個人賬戶年初建立,當年全部資金可以在本年度(醫療保險年度,下同)使用。

(二)壹年內,參保人員年齡發生變化的,當年個人賬戶比例不變,從下壹年度起進行調整。

(三)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余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四)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壹次性退還給他。

(五)參保人工作調動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轉移到調入地;轉入實行門診統籌的,個人賬戶余額可壹次性退還給本人;年度個人賬戶透支時,應當結清透支的醫療費用。

(六)參保人員異地轉移的,根據轉移當月的年齡,預先劃入當年剩余月份的個人賬戶。

(7)參保人當年個人賬戶中劃撥的金額不計息,個人賬戶上年末余額按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每年計息壹次。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門診統籌並按規定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後,參保人員可在繳費當月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當年支付後,門診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為:在職職工800元,退休人員600元。

參保人由在職轉為退休的,當年度門診起付標準不變時,從下壹年度起調整。

第二十壹條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壹)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含)以下的部分,由參保人自負。

(二)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限額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門診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承擔:

1.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2 .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或在救護車上搶救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

3 .在壹級及相應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門診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負30%;

4 .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門診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

(三)超過最高限額4000元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施信用等級(AAA、AA、A級)評估。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被評為AAA級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檔次基礎上增加10%,但最高不超過80%;評為A級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比原等級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於50%;拒絕參加信用評級或信用評級不合格的,暫停或取消指定資格。

《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信用等級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市級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勞動模範,其符合個人賬戶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文發〔2004〕49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助;但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已改制的,其門診醫療費用已按文發〔2004〕49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助的,自負部分不再補助。

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其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自負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助50%;但企業(事業單位)改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已按溫政辦[2006 54 38+0]30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助的,自負部分不再補助。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投保或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的,其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暫停繳費後,重新繳納和補繳中斷期間的門診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其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在單位補繳後可繼續享受中斷期間的門診統籌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的,停止享受門診統籌待遇。中斷繳費後重新繳納門診醫療保險費的,可在繳費當月享受門診統籌待遇;中斷繳費後,可以繳納中斷期間的門診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享受中斷期間的門診統籌待遇。

第二十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方便就診、合理布局和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原則,確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並向社會公布。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簽訂門診醫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可憑醫療證明和社會保障卡選擇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

參保人員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直接支付,門診統籌基金或個人賬戶支付的部分,由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按規定記賬。

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到外地診治的,由門診定點三級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

第二十七條在外地永久工作或退休的參保人員,安置時間超過1年的,應向所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安置。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後,可選擇當地3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1家當地定點零售藥店作為本人的定點門診單位(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與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相同),醫療費用回結算至所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外地登記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辦理報銷手續時,按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的級別承擔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能提供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的,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的等級標準報銷。

參保人在市內到參保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和市外轉溫州的門診醫療費用無需先自理,直接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報銷。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因下列情況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壹)未經批準在定點門診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以外的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發生的非急診醫療費用。

(2)住院期間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其他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門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本辦法未規定的門診醫療保險的醫療管理、服務監督和責任追究,參照《溫州市城鎮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第三十壹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會同財政、地稅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結余情況,制定門診統籌支付標準和待遇水平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