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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經濟主權

(二)對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現象及理論主張的評析

在主張弱化主權的理論出臺後,壹時間被炒得沸沸揚揚,在缺乏思考的“人雲亦雲”中,混淆了許多關乎現代國際法理論方面的問題。在此筆者僅從最為關鍵且具有影響的幾個常見問題,加以評析,以正視聽:

1、國際經濟組織並未構成對國家經濟主權的侵蝕(註27)。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範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範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壹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壹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並不能成為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約束,在對外經濟交往方面與主權國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經濟領域具有協調國家關系的職能。因此, 國際經濟組織並沒有被提升到淩駕與主權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大量產生和國際經濟組織職能的擴大化並未改變國家經濟主權的地位。不可否認的是,現實中確實存在壹些國際經濟組織幹涉原屬於國家經濟主權管轄範圍內的情況,但這正是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矛盾的體現,也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應當予以足夠重視的問題。

2、跨國公司的經營和市場的全球戰略並沒有真正形成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實質性限制。因為至今跨國公司依然沒能改變其作為法人受國家管轄的法律地位,跨國公司的全球化經營並不能改變各國充分行使主權的狀況。如同跨國界的計算機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只是從空間上縮短了人們之間的距離,國際社會並沒有成為象有人所主張的全球變成了沒有國界的“地球村”的道理壹樣,跨國公司利用發達的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生產、銷售和經營管理模式,對現行的適應於傳統商業交易活動方式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和各國國內相關經濟法律法規構成挑戰形成了沖擊,但是,其行為並沒有超越國家經濟主權的管轄範圍,國家通過行使經濟主權權利依然可以制定規範跨國公司在利用電子商務、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等現代高科技手段規避主權國家稅收征管等壹系列行為,解決由此所造成的各種法律問題。

3、“經濟全球化”並非“非國家化”,也非“法律壹體化”。全球化從國際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盡管在其發展過程中,有其不完善的壹面,不可否認地是全球化是國際經濟發展的主流。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給政治、文化和法律、意識形態帶來全方位的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但我們並不能因此得出國際社會“非國家化”和“國際法律制度走向壹體化”的結論。法律全球化的提法究其質而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世界法”(World Law),“超國家法”(Super-national Law)和“跨國法”(Transnational Law)的翻版,只不過外在表現有所變化。以往的世界法強調政治,而法律全球化強調經濟;以往的世界法強調改變國際法性質,而法律全球化強調從國際法中剝離出來;以往的世界法強調控制各國國家,而法律全球化強調不受任何國家的控制;以往的世界法強調世界政府的威力,而法律全球化強調私政府的功能;但其實質上都是壹致的,都提出其法律是超國家的,都屬獨立於國家之外的立法過程,都主張私主體可成為法律關系主體,都是淡化國家經濟主權並以主權原則為主要攻擊對象的(註28)。如果說國際法律壹體化成為可能的話,那也只能是純粹代表極少數國家意誌的法律,國際經濟法此時也就失去其“國際”這壹獨特的法律屬性了;國際社會也就不能再稱為“國際社會”了。因此,從根本意義上來看,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是不科學的,經濟全球化絕不是利益全球化,而僅僅是市場和經營模式的全球化,經濟全球化決不可能導致國際社會非國家化。

4、削弱別國經濟主權是“讓渡論” 、“銷蝕論”、“模糊論”以及“廢棄論”的真實目的。對此我們從兩個方面考慮:先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的全球化態勢愈加明顯;據世貿組織統計,世界上各種類型和層次的區域經濟貿易集團和組織已達100多個,幾乎所有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參與其中(註29)。這些國際經濟組織的存在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要求主權國家為其提供發展和存在空間,加之隨著國際社會發展的趨同化、全球性問題的激增、經濟和社會領域內的實質性的廣泛合作(如環保資源、人口、人權及社會發展等方面)等因素,使人們對於國際法-作為國際關系中有拘束力的行為規範和準則,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現國際關系中各國利益沖突與協調、合作與鬥爭的規則體系-提出了置疑和挑戰。(註30)由此便出現了上述“讓渡論”、“銷蝕論”、 “模糊論”以及 “廢棄論”等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其***同的邏輯思路是: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要求消除民族國家間的限制,實現生產要素和資源的全球化的優化配置,這將會導致對主權國家經濟主權的制約。再從法律制度的層面考慮,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為西方某些國家妄圖建立“世界政府”的野心提供了契機。壹些西方政要和學者之所以要大肆鼓吹隨著經濟走向全球化,人類***同利益趨同化,法律意識形態也將最終走向融合;其根本的用心就是要在全世界實現以美國為領導的大壹統王國,建立以美國警察為後盾的所謂“人類***同體法”、“超國家法”和“世界法”。然而, 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的世界法打著代表全人類***同利益的旗幟,實際上只能體現少數人的利益,其結果將是霸權國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為國際經濟政治關系制定出壹系列的原則、規則,並且依靠自己的實力來影響、要求或者迫使其它國家遵守這些遊戲規則。(註31)這種法律全球化和非國家化的主張,是美國國際政治經濟學主流理論的霸權穩定論在國際法律制度層面的變體,是法律霸權主義與法律民粹主義最直接的體現。不幸的是,無論倡導這種理論的人是否有意,這種主張完全迎合了西方國家的陰暗心理,西方國家所倡導和強調的“壹體化”或者“全球化”,也正是從這個命題出發,企圖掩蓋和模糊其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本質面目和險惡用心。

5、弱化國家經濟主權只是發達國家對待別國的得意之作。只要稍加留意便會發現,發達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所主張的各種弱化經濟主權的主張,均是針對別的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而言的,他們對於本國的經濟主權是非常堅持和謹慎的,卻從未慷慨過。正如陳安教授撰文所述,1994年美國在簽署WTO壹攬子協議時,出現了具有諷刺意味的壹幕,壹方面美國學者主張“人權高於主權”、“經濟壹體化高於主權”;另壹方面許多美國學者和政客又紛紛強調美國切不可輕易全盤接受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免美國自己的經濟決策主權受到削弱、侵害、毀損或剝奪。(註32)之後,盡管美國批準了WTO協定,但並未放棄其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具有經濟霸權性質且與WTO多項協議向背的“301條款”,並因此而引發了後來“歐—美經濟主權爭訟案”等。由上述可知,發達國家在涉及自己國家經濟主權利害關系時,實際做法與其壹貫所倡導的那些弱化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並不壹致。

6、只有充分尊重別國的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才有可能實現經濟全球化。假若總是使發展中國家處經濟全球化的邊緣、甚至對立面,要實現經濟全球化只能是少數大國的如意算盤和空想。就當前而言,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處於不利的資源配置態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兩個主要的因素表現在,壹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懸殊,通過貿易、投資自由化的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模式,客觀上促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處於絕對不利地位。另壹方面原因是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機制過程中,被動遵守主要體現發達國家利益的遊戲規則。上述兩方面的因素是造成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處於邊緣化的主要因素。如何改變目前不合理的經濟發展態勢和不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最根本的解決途徑就是發展中國在充分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同時要堅決堅持和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維護本國民族經濟的發展和安全,尤其是要強化保護民族工業的經濟主權和處置本國天然財富和資源的經濟主權能力,在當前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意義重大。

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國家經濟主權的實現

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壹系列多邊協議的貫徹、落實,關系到各成員國國內經濟體制、法律和政策的調整、修改。例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執行,要求成員國逐步取消國內外資法中有關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和外匯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貿易關系的規定;《農產品協議》的實施,則要求成員國承諾削減對農產品出口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政策性補貼。(註33)而且在新壹輪世界貿易談判議題及前不久出臺的MAI(由於各種原因尚未生效)中,發達國家主張必須包括貿易競爭與勞工標準、出口生產與環境保護等問題都涉及到各國國內經濟政策和體制有關的經濟主權問題。面對這種形勢,如何堅持國家的經濟主權原則?如何協調處理維護國家經濟主權與加強國際相互合作的關系?這些都是當前擺在發展中國家面前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應當註重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壹)註重經濟全球化規則和制度的參與和制定,努力推動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盡管在當前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達國家占有主導地位,但也不能說發展中國家已經完全無所作為。發展中國家首先應該參與經濟全球化過程,積極應對全球化的挑戰,規避和化解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消極因素,才是面對問題的正確態度。目前,我國所面臨的已不是是否參與的問題,而是如何參與?及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的問題?面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問題,發展中國家既要有積極的態度,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權衡利弊得失,趨利避害,采取恰當的政策和方略尤其關鍵。比如在關系到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和有效實現的金融領域和對跨國公司管制方面,不僅要加強自身制度建設,而且要努力推動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國際法制的出臺。根據“開放經濟理論”,壹國經濟開放的順序壹般是先引進外資,再在貿易項目下實現自由兌換,最後才是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和金融資本市場的漸次開放;在本國市場不成熟,特別是缺乏對國際遊資的協調和監控機制的情況下,開放金融資本市場是不可取的,過早開放則易使虛擬資本膨脹,引發經濟危機。(註34)同理,對跨國公司的活動也需要爭取國際制度的調控,才能在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發展戰略的同時,又不至於阻礙跨國公司的投資積極性。總之,發展中國家只有參與到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遊戲規則”的制定中,才能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誌,才有可能打破西方發達國家對全球化主導權的壟斷,而不至於被動的遵循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的規則,才能維護自身的國家經濟主權利益,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實現。

(二)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同時,要堅持和發展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全球化實質上是個發展的問題,發展中國家不可能遊離其外。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的機遇與挑戰同在。如果擔心發達國家的資本控制和剝削而畏縮不前,就會痛失良機,被經濟全球化所淘汰;然而不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去制定發展戰略,實現國家經濟主權也必將陷入困境。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時,既要堅持自己國家的經濟主權,又要以發展的觀點實現國家經濟主權。在理解經濟主權時,應將其理解為各種“權利”的具體體現,而避免理解為純粹的、抽象的國家“權力”。它的實現體現為國家所行使的各項具體經濟權利,這些國家經濟主權權利可以分為核心經濟主權權利和可讓與的經濟主權權利。核心經濟主權權利要始終不渝的予以堅持;而對於那些可以讓與的經濟主權權利則可以發展的觀點來對待,只要在符合本國及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適量開放。譬如,國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國家依據自己國家國情制定符合自己國家利益的經濟政策的權利等都屬於核心主權權利,發展中國家壹定要堅持;而關乎全人類利益的***同經濟發展領域,包括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的各種嚴重問題,諸如生態問題、人口問題、難民潮等,在有利於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應該限制本國在這些領域的經濟管轄權利,使本國在這些問題的管制上符合國際社會的主流規則,以促進本國的盡快發展。

(三)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合作關系,促進制定經濟全球化規則的力量對比的平衡。

在20世紀60年代,大批發展中國家在政治上取得獨立後,經濟上也開始覺醒,對自身在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經濟體制下的依附和受盤剝地位提出質疑和強烈不滿,提出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到了70年代中期,以聯合國第六屆特別大會通過建立國際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為標誌,發展中國家建立國際新秩序的鬥爭達到高潮。但近20年來,這壹鬥爭則逐漸落潮和趨勢轉緩(註35)。而發展中國家也有意無意地逐漸“遠離”了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在2001年11月14日的多哈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壹位名叫沙克。塔威爾的約旦記者就指出:約旦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其前景只會變得越來越窮,因為與中國相比約旦沒有那樣的先天條件,即龐大的市場,也沒有足夠的空間發展自己的產業;中國不怕進口更多的商品,因為中國自己的商品在全球也具有相當的競爭力。他舉例說,美國人要穿中國做的衣服,約旦人也在穿中國做的衣服。像約旦這樣壹個小國,在世貿組織只不過是壹個政治上的標誌,對人民生活來說未必是件好事(註36)。此例說明,目前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經濟全球化遊戲規則制定過程中,缺乏參與意識和溝通協調。有學者指出,世界貿易組織制定規則是通過壹致意見來作出決定的,它相對於IMF和世界銀行具有相當的包容性,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終結果有利於西方,部分原因是發展中國家沒有作出足夠的努力來推進自己的利益(註37)。這種說法是有壹定道理的,在過去的國際秩序形成中,作為具有相似命運的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相互聲援、***同鬥爭取得了輝煌成績;在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仍應該加強聯合和團結,提高在全球化沖擊下的整體生存能力,以集體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逐步推動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四)發展中國家應加快完善國內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市場對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

廣大發展中國家在進行以市場化為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要在政治上加快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改革步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政治制度環境;在對外經濟關系方面,應該增強法律制度意識和國家經濟主權安全意識,認識到從法律制度上維護自身國家經濟主權的重要性。首先,要重視高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完善科技創新體制。發展中國家只有培養大批的人才,形成自身的科技創新體系,尤其是在少數戰略性關鍵技術領域形成自己的技術開發和產業創新能力,增強基礎科學領域的研究能力,使其成為支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後續力量,才能逐漸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高新技術產業,盡快培育成自己的跨國企業或跨國企業集團,實現跨越式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在全球經濟中的影響,充分實現自己國家的經濟主權。(註38)其次,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充分融入到國際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內的資本流動、產業和技術轉移,促進國際分工的合理化,從而迅速實現自己國家的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和國內經濟制度的創新,提高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增強自身在國際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從而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能夠充分的體現和實現發展中國家的國家經濟主權。

/gb/hn/2002/06/17/n0617001.htm

/book/by/zflw/jjflw/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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