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1,公共* * *文化體育設施提供服務可適當收費。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按照規定,需要收費的,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和特點,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租用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的設施。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租賃時間壹般不得超過10天;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設施的功能和使用。
條例還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在辦公場所建設文化體育設施。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設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該向公眾開放?適當調整開放時間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功能和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和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條例還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加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根據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因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條例同時規定,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3.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文化體育設施。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減少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條例還規定,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住區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其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的要求,采用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使用。
根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重新確定預留建設用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不得少於原面積。對占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條例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得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