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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協定》對於南北合作的利弊分析

《洛美協定》加速南北合作

[摘要]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46個發展中國家和歐洲經濟***同體9國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了名為《歐洲經濟***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國家)洛美協定》。近30年間,《洛美協定》歷經修訂延續,但其“援助------貿易”的基本目標始終未變。這對於世界政治經濟秩序、南北關系以及國際貿易規則,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後,所處理的最富有代表性的貿易糾紛,當數歐盟與美國之間的“香蕉戰”。引發這場貿易戰的導火索正是《洛美協定》。綜觀《洛美協定

》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南北互利合作關系的生命力。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46個發展中國家和歐洲經濟***同體9國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了名為《歐洲經濟***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國家)洛美協定》。近30年間,《洛美協定》歷經修訂延續,但其“援助------貿易”的基本目標始終未變。這對於世界政治經濟秩序、南北關系以及國際貿易規則,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引爆香蕉戰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後,所處理的最富有代表性的貿易糾紛,當數歐盟與美國之間的“香蕉戰”。引發這場貿易戰的導火索正是《洛美協定》。

當今世界香蕉出口的40%來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地區。在拉丁美洲,香蕉的生產主要是由大莊園雇用工人來進行,這些莊園多由當地大地主和美國跨國公司(Chiquita等)合作經營。由於生產規模巨大,資金充足,設備先進,並使用大量殺蟲劑和化肥,因而產量高,成本低。而在加勒比海地區,香蕉的生產主要是由獨立小農戶進行,資金少、規模小、成本高、但只用少量化肥和農藥。依據傳統,小農戶將香蕉出售給來自英國的跨國公司Geest,運往歐洲出售。

歐盟有著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費市場,每年進口香蕉約390萬噸,近60億美元。歐盟根據《洛美協定》給同其保持特殊經貿往來的非加太地區國家(ACP)以進口分銷的優先權。這種進口分銷體制極大地影響了中南美洲香蕉對歐盟的出口。盡管《洛美協定》優惠的香蕉進口只占歐洲市場的2%,但美國的香蕉出口公司為了擴展市場,便向美國政府施加壓力。1993年美國正式向英國提出相關交涉,英國以歐盟與ACP簽訂《洛美協定》為由,拒絕進口中南美洲香蕉。1995年WTO成立後,美國便與拉丁美洲國家透過WTO指責英國在《洛美協定》定出的香蕉貿易優惠,實在是歧視其他國家的農產品出口,違反了自由貿易原則。

經過多次較量,1997年,WTO裁決美國勝訴。在修改有關規定後,歐盟從1999年開始實施新的香蕉進口規定(即所謂“公平貿易”運作),但美國認為歐盟新措施“換湯不換藥”,再次向WTO提起訴訟。WTO再次裁決歐盟敗訴。在WTO授權下,美國對特定歐盟產品實施了100%的懲罰性關稅。為避免貿易戰升級,歐美雙方在WTO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多輪磋商,在平衡各方利益後,2001年7月歐美貿易代表達成了協議,為期長達9年之久的香蕉戰就此畫上了句號。歐盟取消對中美洲國家的香蕉歧視政策,而美國也放棄了對歐盟商品征收懲罰性關稅。

目標恒久遠

歐***體成立之初,即同非洲壹些國家建立了“聯系國”關系。曾先後同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幹達)簽訂《雅溫得聯系國協定》、《阿魯沙協定》,確定雙方在貿易與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1975年2月在洛美簽署了第壹個《洛美協定》,197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以取代業已到期的上述兩個協定。《洛美協定》在約定歐***體給予ACP貿易優惠安排的同時,還規定歐***體在5年內向ACP提供33.6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42億美元)的財政援助;1979年10月、1984年12月、1989年12月,《洛美協定》三次修訂續簽。

2000年6月,歐盟與ACP在貝寧經濟首府科托努簽署了第五個《洛美協定》------《科托努協定》。協定有效期20年,主要規定:民主、人權、法制和良政為執行該協定的基本原則,歐盟有權中止向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提供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ACP提供單向貿易優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貿易過渡,雙方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WTO規則接軌;歐盟將建立總額為135億歐元的第9個歐洲發展基金,向ACP提供援助,並從前幾個發展基金余額中撥出10億歐元用於補貼重債窮國等。《科托努協定》於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財政議定書外,大部分條款於2000年5月31日該協定正式簽字後立即生效,指導歐盟與ACP的貿易和援助關系長達25年的《洛美協定》亦隨即終止。截至2002底,參加《洛美協定》的國家***92個,其中,歐盟15國,非加太地區77國(包括非洲地區48國、加勒比地區15國、太平洋地區14國)。

《洛美協定》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簽署的最早、持續時間最長、最為雄心勃勃且最為全面的壹項經濟貿易協定。《洛美協定》雖然歷經多次修改,但是其“援助------貿易”的基本目標始終未變。

前路仍漫漫

綜觀《洛美協定》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南北互利合作關系的生命力。第壹,自協定實施以來,參加締約的南北兩大類國家總數不斷增加,從55國逐步遞增至92國;第二,南北合作的內容和範圍不斷擴大,歐***體(後歐盟)向ACP給予特別優惠的關稅待遇,而不要求ACP給予同等待遇,目的在於促進和加快ACP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確保締約雙方平等互利。因此,《洛美協定》為南北經濟合作創立了壹種新的模式,對南北關系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第三,盡管每次續訂協定的談判,都是歷經艱難,但是最後總能達成對發展中國家更為有利、使南北合作關系有所前進的新協議;第四,每次達成的新協議,從總體上說,都更有利於雙方在各個領域謀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穩定、更合理的國際經濟關系。

但是,《洛美協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遠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南北雙方之間不平等、不公正的經濟關系:第壹,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兩類國家之間的貿易交往中,仍然存在著相當嚴重的不等價交換;第二,歐盟給予的關稅上普惠待遇,往往伴隨著種種非關稅壁壘的重重限制。另外,由於WTO規則不允許在發展中國家間搞歧視性待遇,因此新的貿易安排只能采取WTO規則所允許的地區經濟合作形式。而且,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趨勢的加強,現有貿易優惠的實際意義還將繼續下降;第三,用以穩定ACP出口收入的補貼和給予這些國家的財政援助,相對於眾多積貧積弱ACP國家的發展經濟現實需要來說,差距仍然很大;第四,歐盟東擴的貿易轉移效果對ACP產生了越來越不利的影響。從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末,《洛美協定》保證了ACP國家在歐盟進口市場壹直保持近7%的份額。然而進入90年代,盡管參加協定的ACP國家已從最初的46個增加到71個,但其在歐盟的市場份額卻從1985年的6.7%降至1999年的4.2%;第五,歐盟壹直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援助資金的最大提供者。但隨著冷戰結束和歐盟東擴的啟動,歐盟對外援助重點轉向東歐國家和俄羅斯。而在此之前,ACP國家壹直是歐***體對外援助的主要受益者。1970年~1974年,在接受援助最多的15個國家中ACP占有13席,而1997年只剩兩席;第六,《洛美協定》在實現南北合作、改變南北不平等關系方面,雖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離建立起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總目標,依舊“路漫漫而修遠”。

洛美協定

Lome Convention

成立日期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46個發展中國家(簡稱非加太地區國家)和歐洲經濟***同體9國在多哥首都洛美開會,簽訂貿易和經濟協定,全稱為《歐洲經濟***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國家)洛美協定》,簡稱“洛美協定”或“洛美公約”。

成 員 截至1999底,參加第四個“洛美協定”國家***86個。其中,歐洲聯盟(歐***體)15國:愛爾蘭、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意大利、英國、奧地利、芬蘭、瑞典。非加太地區71國,其中非洲地區48國:埃塞俄比亞、安哥拉、貝寧、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布隆迪、赤道幾內亞、多哥、厄立特裏亞、佛得角、岡比亞、剛果(布)、剛果(金)、吉布提、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加納、加蓬、津巴布韋、喀麥隆、科摩羅、科特迪瓦、肯尼亞、萊索托、利比裏亞、盧旺達、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裏、毛裏塔尼亞、毛裏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南非、尼日爾、尼日利亞、塞拉利昂、塞內加爾、塞舌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蘭、蘇丹、索馬裏、坦桑尼亞、烏幹達、贊比亞、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區15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巴哈馬、伯利茲、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納達、圭亞那、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蘇裏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牙買加、海地;太平洋地區8國:巴布亞新幾內亞、斐濟、基裏巴斯、所羅門群島、湯加、圖瓦盧、瓦努阿圖、薩摩亞。

組織機構 (1)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個協定簽字國派出壹名部長組成。設聯合主席兩名,由雙方各派壹人擔任。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例會。理事會秘書處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2)使節委員會(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簽字國派出的大使組成,主席由雙方分別派員輪流擔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3)聯席會議(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區國家各派出壹名代表出席,歐洲議會則派出與前者數目相等的代表與會。聯合主席由雙方各派壹人組成。聯席會議壹年召開兩次。(4)工業發展中心設在布魯塞爾,負責推動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的投資。(5)農業及農村合作技術中心設在荷蘭的瓦赫寧恩,負責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農業及其有關領域的信息、調研及培訓。

主要活動 歐***體成立之初,即同非洲壹些國家建立了“聯系國”關系。曾先後同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幹達)簽訂《雅溫得聯系國協定》、《阿魯沙協定》,確定雙方在貿易與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壹個“洛美協定”於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簽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業已到期的上述兩個協定。新協定規定歐***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33·6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42億美元)的財政援助。第二個“洛美協定”於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續簽,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歐***體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74·57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58個。第二個協定引入了穩定礦產品出口收入的機制(Sysmin),以保證非加太地區國家向歐***體出口礦產品的穩定收益。第三個“洛美協定”於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續簽,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該協定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平等夥伴和相互依存關系。根據協定,歐***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財政援助8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93·5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65個。

第四個“洛美協定”於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續簽,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貿易條款生效。鑒於締約國對該協定的批準程序進展緩慢,歐***體部長理事會決定將其正式全面實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遲4個月,將第三個協定的截止日期相應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根據第四個“洛美協定”規定,歐盟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的援助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即頭五年內,提供財政援助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32億美元),其中108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2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總額比上壹個“洛美協定”增加40%。第二階段(1995-2000)的援助總額為146.2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90億美元),比第壹階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6.58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此外,歐盟用於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農業和礦產品出口收入機制的兩項資金,分別增加了62%和16%,達15萬和4.8億歐洲貨幣單位。新協定的主要內容還有:(1)放寬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產品進入歐***體市場的限制,這些國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國的增值部分達45%(此前為60%)者即可進入歐***體市場,其享受專項資助的出口產品增加黃金和鈾兩項;歐***體自1992年起對非加太地區國家開放酒類市場,並減少對其農產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紅柿等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且不要求這些國家退還按有關規定已索取的價格補償。(2)禁止歐***體成員國與非加太地區國家進行任何有毒、危險及核廢料的交易。(3)從全部財政援助中撥出18%,專門用於支持非加太地區國家實施經濟結構調改計劃。1995年11 月,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簽署了新的議定書,作為對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該議定書首次將民主和人權問題與歐盟援助掛鉤,並規定非加太國家獲得援助數額的多寡取決於其經濟運行狀況,歐盟還由以往單純負責發放貸款改為直接參與制定援助項目。

1998年9月30日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在布魯塞爾就續簽第五個“洛美協定”舉行正式談判,主要內容如下:(1)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問題。歐盟認為當今世界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趨勢日益明顯,歐盟與非加太地區國家之間現有的經貿合作方式已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加之來自世界貿易組織的壓力,因此主張取消非加太地區國家享受的貿易優惠,以建立自由貿易區作為雙方在21世紀的奮鬥目標。非加太國家則要求保留貿易優惠制。(2)關於將發展援助與人權狀況掛鉤問題。歐盟自1993年9月提議修改“洛美協定”並於1995年在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議定書中增加“民主幹預”的內容後,在此次談判中繼續堅持將援助與人權掛鉤,還提出應按受援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確定援助標準。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不滿,認為歐盟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援助,反對給援助附加政治條件和“劃線”。(3)關於特惠稅問題。雙方同意取消原協議中有關非加太地區國家工業品和95%農產品所享有的免稅、不限量進入歐盟市場的特惠稅,但在過渡期問題上有分歧。(4)關於非加太地區國家某些商品進入歐盟市場問題。原協議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生產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農產品在規定數量內可免稅進入歐盟國家,超額部分則需征收關稅。歐盟建議暫時保留此項協議,2004年後再視情而定。非加太國家則要求新協議對此予以保留。(5)關於原產地“充分累積”制度。原協議規定,來自非加太地區國家或歐盟國家的產品,在非加太地區國家做進壹步加工、制作後,即可被視為原產國產,享受特惠稅待遇。歐盟初步計劃在2005年後,向非加太地區48個最不發達國家的全部產品免稅開放市場,並進壹步簡化現行有關原產地的規定。非加太地區國家對此表示歡迎,但希望能盡快實行。(6)關於古巴加入“洛美協定”問題。非加太地區國家積極支持古巴加入,但歐盟只允許古巴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談判,並將其人權和民主狀況作為正式加入的條件。

1999年,歐盟和非加太地區國家就“洛美協定”續簽問題分別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2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和國首都聖多明各(11月)舉行了4次非加太-歐盟部長級會議,但均因雙方分歧太大無果而終。

2000年初,雙方在布魯塞爾重開談判,非加太地區國家在人權、貿易優惠制等問題上作出重大讓步,雙方遂於2月3日就簽署第五個“洛美協定”達成協議。協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規定是:民主、人權、法制和良政為執行該協定的基本原則,歐盟有權中止向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提供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單向貿易優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貿易過渡,雙方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世貿規則接軌;歐盟將建立總額為135億歐元的第九個歐洲發展基金,用於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援助,並從前幾個發展基金余額中撥出10億歐元用於補貼重債窮國等。第五個“洛美協定”將於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財政議定書外,大部分條款將於2000年5月31日該協定正式簽字後立即生效,第四個“洛美協定”亦隨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