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維修基金壹般是不可以找買方要的。因為賣房之後因為已經轉讓了房屋產權,所以之前交過的維修基金是不予退還的,之前的維修基金會跟隨房屋產權過戶的同時過給新的買房人。不過想要收回維修基金,可以和買房人商討,比如在合同中有所約定等。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壹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隨著政府監督房屋維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對於自身應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維修基金所存在的問題將會應迎刃而解。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同部位、***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辦理維修基金支用審核手續。審核手續辦結後,憑審核手續到指定銀行支取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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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壹)住宅,但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