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扶持糧食主產區經濟發展。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糧食主產區提高財政保障能力,逐步縮小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加快改變“糧食大縣、財政窮縣”狀況。國家扶持農業生產的各類補貼,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進壹步完善獎勵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財政對糧食主產區和產糧大縣的獎勵。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投入和利益補償,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主產區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給予重點支持,優先安排農產品加工等農業發展項目,支持在主產區中心城市和縣城布局對地方財力具有支撐作用的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引導糧食主銷區參與主產區糧食生產基地、倉儲設施等建設,鼓勵采取多種形式建立穩固的產銷協作關系。
(三十壹)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基本農田保護,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大力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加快舊城區、城中村和煤礦沈陷區改造,積極盤活閑置和空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層標準廠房建設,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機制。在節約集約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規模適當向中部地區傾斜,保障工業化和城鎮化用地需求。
(三十二)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的力度,重點支持中部地區改善民生和促進基本公***服務均等化。積極推動將煤炭、部分金屬礦產品等納入資源稅改革試點。支持武漢、鄭州、長沙、合肥等地區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中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地方性金融機構發展。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規範發展。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扶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支持農村信用社進壹步深化改革,落實涉農貸款稅收優惠、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優惠政策。支持鄭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貨品種。
(三十三)加強投資、產業政策支持與引導。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投入,在重大項目規劃布局、審批核準、資金安排等方面對中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鼓勵中部六省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根據中部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差別化產業政策。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特色產業條目。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權限優先予以核準或備案。
(三十四)完善生態補償相關政策。加大中央財政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庫區及上遊地區、淮河源頭、東江源頭、鄱陽湖濕地等開展生態補償試點。鼓勵新安江、東江流域上下遊生態保護與受益區之間開展橫向生態環境補償。逐步提高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對資源型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稅前扣除。
(三十五)完善並落實好“兩個比照”政策。進壹步加大中部地區“兩個比照”(中部六省中26個城市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有關政策,243個縣市區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政策實施力度,完善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三十六)強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壹步發揮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明確部門職責,密切分工合作,加強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安排、改革試點等方面的溝通協商,充分調動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形成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整體合力。中部六省要認真組織實施,明確工作責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實各項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工作指導,細化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綜合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是壹項長期艱巨的歷史任務。中部六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壹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周密部署、通力協作,切實把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不斷開創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