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宋代;出版管制;書稿審查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3-0097-07
方寶璋(1951-),男,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史首席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財經監督史;高月梅(1985-),女,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變遷與歷史經驗。(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政策工具視角下的宋代政府治理思想研究”(項目批準號:70971057)的階段性成果。
壹、宋代出版管制的歷史背景
(壹)宋代造紙技術和印刷業的進步
宋代造紙技術的進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有較大的改進:壹是能把各種造紙原料,如楮皮、麻、竹、桑皮、藤、苔、麥莖、稻稈等搗碎,漚成紙漿;二是紙漿漚成之後,以紙模(抄紙器)抄紙漿,並把紙漿從抄到墻壁上晾幹改到在熏籠中焙幹。這種技術上的改進,使宋代所生產的紙韌性強,厚薄均勻,紙幅比前代增加了很多,而且產量也很大,為書籍的印刷提供了取之不盡的紙張。
與此同時,宋代的印刷業也有了顯著的進步,慶歷年間畢異發明了活字印刷術,在廣泛使用木版雕刻的同時,還出現了銅版雕刻。宋代印刷的書,刻印精致,墨香紙潤,校勘嚴謹,為後世藏書家、版本學家所重。
(二)宋代右文重儒政策
宋代歷朝皇帝都實行右文重儒的政策。如:宋太宗以“銳意文史”而見著於史冊,面對“喪亂以來,經籍散失,周孔之教將墜於地”,“即位之後,多方收拾,抄寫購募,今方及數萬卷,千古治亂之道,並在其中矣”。宋真宗即位後,“道遵先誌,肇振斯文”,繼續把右文重儒作為宋朝的基本國策。朝廷為了促進地方州縣文化水平的提高,大中祥符二年(1009)二月,許曲阜先聖廟立學,又賜應天府書院額,是為州縣置學之始。
北宋曾先後三次大規模興學。第壹次是在仁宗慶歷新政時,朝廷在全國大規模興學,以賜學田為優惠政策,勸導全國州郡普遍設立學校,並配備學有所長的教師,初步規定了學制。第二次是在神宗熙豐變法時,王安石編寫教學大綱,編著新的科舉教材《三經新義》,立太學生三舍法,使太學學制不斷完善嚴密。第三次是在徽宗時,朝廷把興學重點放在興辦縣學,解決縣學辦學的經費、校舍、食糧等問題,為縣學的興盛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南宋高宗時,雖戰火連綿、動蕩不安,但朝廷仍然不忘把興學作為重要國策。紹興二十五年(1155),秘書省正宗張震就指出:“陛下(宋高宗)臨禦以來,興學校,制禮樂,天下學士靡然鄉風。”
(三)宋代出版業的興盛
宋代造紙和印刷技術的進步為出版業的興盛提供了必要條件,而右文重儒政策為出版業的興盛起到了推動作用,因此宋代出版業達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興盛。宋代的出版業大致分為三個系統:壹是由官府主持刻印的書,稱為官刻本。官刻本又有中央與地方所刻的區別。中央以國子監所刻的書最為著名,地方所刻的書最多的是公使庫本,其又依官署的名稱分為茶鹽司本、轉運司本、安撫司本、提刑司本等。此外,各州學、軍學、郡學、縣學、書院等也有刻書。官刻本主要是儒經、正史、醫學等方面的著作。二是由私人出資校刻的書,稱為家刻本。宋代私人刻書的風氣盛行,私人所刻的書往往以某家塾、某堂、某齋、某宅、某府等為標記。如葉德輝《書林清話》中所錄嶽氏之相臺家塾、廖瑩中之世采堂、蜀廣都費氏進修堂、建邑王氏世翰堂、建安蔡子文東塾之敬室、建安黃善夫宗仁家塾之敬室等32家。宋代家刻本大多數也是儒經、正史、諸子、文集等,很少有醫學或科技類的書。因此,家刻本與官刻本所刻書的種類大致相同。三是由壹般書商所刻的書,稱為坊刻本。宋代坊刻本的書印刷量最大、散布的範圍最廣。如福建麻沙、崇化地區盛產竹木,故造紙業發達,又產木質柔軟易於刻版的榕樹,致使號為“圖書之府”。葉夢得在《石林燕語》中說:“福建本幾遍天下。”宋代坊刻本都以書商字號著名,稱某某書堂、書鋪、書肆或書籍鋪、經籍鋪等。坊刻本與官刻本、家刻本有壹重要不同:官刻本和家刻本不以贏利為目的且內容均以儒經、正史等為主,代表著官方的主導思想;而坊刻本因以贏利為目的,大多是民間平時常用的書和下層民眾喜聞樂見的文藝書籍,還有科舉考試所需的帖括、策論、字書、韻書、類書、文選以及所謂纂圖互註、重言重意的經書和子書等。由於坊刻本所刻內容龐雜,故難免良莠不齊,其中壹些內容甚至與統治階級的主導思想背道而馳,嚴重者直接威脅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有鑒於此,宋朝對出版活動的管制也逐漸加強並成熟。
二、被管制書籍的類型
(壹)禁止刻印、銷售議論時政及邊防軍機的書籍
宋朝結束了五代割據的局面,建立了統壹的政權,但卻先後與遼、西夏、金、蒙古等少數民族政權長期對峙,時戰時和。可是,這並不影響各民族間的經濟和文化交往,邊境上的“互市”使宋朝的圖書源源不斷地流入少數民族政權境內,其中壹些臣僚議論時政得失及邊防軍機的奏章、劄子、會要、國史、實錄等有關國家機密的文字,流傳到敵國,對宋朝的軍事、外交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後果。對此,宋朝采取了禁止此類圖書出境以及不得予以雕刻印刷的管制政策。
宋遼澶淵之盟後,兩國經貿往來逐漸頻繁,圖書成為宋遼榷場貿易的重要商品之壹,壹些內容涉及邊防軍機的書籍也隨之過境。對此,宋真宗於景德三年(1006)九月規定:“民以書籍赴緣邊榷場博易者,自非九經書疏,悉禁之。違者案罪,其書沒官。”可是,盡管宋廷再三強調“賣書北界告捕之法”,但“人情嗜利,雖重為賞罰,亦不能禁”。到了宋仁宗天聖年間,這種形勢更加嚴峻。“北戎和好(澶淵之盟)以來,歲遣人使不絕,及雄州榷場,商旅往來,因此將帶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傳布往彼,其中多有論說朝廷防遏邊鄙機宜事件。”這種情況促使宋朝統治者不得不重新檢視原來僅在市場上控制圖書過境的政策思路,轉而將重點放在禁止內容涉及時政及邊防軍機圖書的出版環節上,試圖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為此,歐陽修指出:“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為《宋文》者,多是當今議論時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讓官表,其間陳北虜事宜甚多,詳其語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體,竊恐流布漸廣,傳入虜中,大於朝廷不便。”針對這壹情況,他建議朝廷“明降指揮下開封府,訪求板本焚毀,及止絕書鋪。今後如有不經官司詳定,妄行雕印文集,並不得貨賣。許書鋪及諸色人陳告,支與賞錢貳百貫文,以犯事人家財充。其雕板及貨賣之人並行嚴斷,所貴可以止絕者”。歐陽修的奏言引起了朝廷的高度重視。康定元年(1040)五月,宋仁宗下詔:“訪聞在京無圖之輩及書肆之家,多將諸色人所進邊機文字,鏤版鬻賣,流布於外。委開封府密切根捉,許人陳告,勘鞫聞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