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4、安裝心臟起搏器、置換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等;
5、體外震波碎石、高壓氧治療;
6、醫療直線加速器、立體定向放射裝置。七、職工住院需做以上檢查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填寫申請單(復式),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登記後進行。其中,治療項目須報銀川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基金中心)批準。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除外,但必須在10天內補辦手續,否則全部費用自理。八、職工住院進行以上檢查、治療的費用,個人負擔30%,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九、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十、職工因病確需轉往區外醫療機構診療的,執行區、市衛生行政部門關於區外轉診、轉院的規定。由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自治區人民醫院或銀行市第壹人民醫療開具轉診轉院單,經市醫保基金中心同意,方可轉往區外醫療機構診療(危重病人可先轉診轉院後補辦手續)。十壹、轉診、轉院條件:經多次檢查會診,仍不能明確診斷的疑難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項檢查和治療而本市無此項設備及未開展此項業務的;病情嚴重需要轉院治療的病員。十二、區外轉診、轉院的醫療費用,先由職工自付轉出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的起付額,其余部分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十三、區外轉診、轉院,只能按病情選擇壹所公立醫療機構,如需轉第二所醫療機構,必須有第壹所醫療機構的轉診證明。轉診、轉院期限壹般為30天,最長為三個月;超過三個月的,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未補辦手續的,超過規定期限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市醫保基金中心不予核銷。十四、市醫保基金中心每半年對寧夏醫學院附屬醫院、自治區人民醫院、銀川市第壹人民醫院的轉院職工進行統計,原則上不得超過參保職工在本院住院人次的5‰。凡年平均轉院超過5‰,每轉出壹例,相應扣減該院壹個人次預算定額的60%。十五、未經批準自行轉診、轉院者,其就醫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及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均不得支付。十六、職工因癱瘓、腫瘤晚期及其它疾病需系統治療,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定點醫療機構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出具家庭病床證明及病歷,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後,報市醫保基金中心批準,可設立家庭病床。年度內設立家庭病床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十七、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管理,每人每月定額600元。設立家庭病床時,職工須自付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50%的起付額,並預交押金。起付額以上定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職工負擔15%。超過定額的醫療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