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
大病醫療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設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年度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的醫療費用(不含自付費用)。每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每年向市、區社會保險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48元。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0-4萬元以下由社保部門報銷85%,4-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元+0.5萬元。
第壹,概念:
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本地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65438)及相關文件規定,本條例旨在為包拯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患重病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二、保險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的地方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三。支付標準和支付時間:
1.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按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繳納,並根據本單位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用。
2.職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3.按京勞保發[1998]102號文件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單位,從1998年7月1日起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1998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單位,從營業執照簽發當月起繳納。
4.上年度全市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大病醫療統籌費按企業中方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用,占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
5.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
6 .單位必須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額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不得中斷。
四、大病統籌基金支付標準和報銷範圍: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壹次性住院醫療費用或30日內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不含自費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屬於大病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采用分級計算累計支付1.2000元至5000元的方式支付90%的部分;
25000元至1,000元之間的部分支付85%;
36,5438+人民幣0,000元至3萬元部分的80%;
4.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部分支付85%;
55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前款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5.哪些醫療費用不屬於報銷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內的大病: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急診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工傷或者舊傷復發的;
3.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
4.因本人違法行為造成的傷害;
5.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
6.因自殺而接受治療;
7.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
8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醫療費用應予以照顧。
6.醫藥費怎麽報銷?
1.員工醫保卡和大病醫療保險支付卡;
2.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分配審批表(三)(加蓋公章);
3.正確的出院診斷(急診搶救應出具正確的急診搶救診斷)、大病患者整體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北京市住院費用專用收據、住院費用結算單(住院報銷正確);
4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或使用貴重藥品應出具審批表;
5.門診需要開具正確診斷重疾處方和北京市門診收費專用收據;
6.轉診治療應提供由醫院大病統籌辦公室出具的轉診明確;
7.大病醫療統籌規定的其他材料。
8.單據報銷時限以出院或門診60天內的最後壹天為準,逾期不予報銷;
9.大病醫療費用實行壹次性報銷制度,因企業、個人、醫院原因造成的任何遺漏均不得彌補;10.因企業、個人、醫院原因導致報銷材料不全的,暫停支付。
七、大病醫療如何轉院?
對於已領取大病醫療保險的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八、大病醫療保險醫療管理:
1.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院內,單位可在其營業場所就近選擇2家市勞動局、衛生局指定的定點醫院,其中市級以上定點醫院1家,區級定點醫院1家。職工患病憑醫保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辦理相關轉院審批手續。
2.確需特殊檢查治療(單價1000元以上)或使用貴重藥品的員工,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3.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職工,就醫時統籌使用大病處方,執行北京市醫療費用和勞保藥品報銷範圍及北京市勞動局規定的其他大病醫療保險和勞保相關規定。所有“需要由其他個人負擔的特殊藥品”承擔其費用的20%,未納入“報銷範圍”的藥品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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