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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房地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制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研究擬定全市住宅建設規劃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負責房改計劃的實施和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負責公有住房出售、房屋產權過渡、房改房上市和集資建房的審批;負責全市住房分配貨幣化和住房補貼工作。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和銷售的管理;辦理全市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贈與、轉讓手續;引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開發利用;參與制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和土地收益收繳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調控和管理。

(五)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管理,核發房屋權屬證書和其他權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房屋的發證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施工前的登記和房屋滅失、拆遷的註銷管理;負責房屋面積和房產測量的管理;統壹管理全市不動產登記檔案。

(六)負責房屋修繕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等級的審批,以及從業人員資質認證的審批;負責審核房屋產權擔保機構。負責全市房屋維修基金的設立、歸集和審批。

(七)負責全市公共房產、私人房產、宗教房產、軍事房產、涉外房產和相鄰房產的管理;負責所轄直管公房的管理和修繕;負責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 * *用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房和單位住房建設的管理;負責房地產政策的執行和房地產糾紛的調解;負責城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

(八)負責組織和承辦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指導房地產管理,促進住房商品化。

(九)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負責全市危險房屋管理和危房改造;負責審批全市危險房屋加固方案和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的改造方案。

(十)負責市區、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房地產和住宅開發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地方房地產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行業組織。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