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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提取公積金?

1.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住房公積金本質上還是壹種福利,由原來的壹次性福利分房,變成現在個人、集體、國家按月歸集的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住房的壹種長期儲蓄,由國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家庭自住住房大修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作為儲蓄,屬於職工工資收入的壹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因為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應得的住房公積金,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離婚時,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和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之外的是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積金時,需要區分資金取得的時間。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

由於住房公積金獨有的特點,特別是它不以現金形式存在,並且規定了提取的限制,在分割住房公積金的實踐中存在壹些問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僅限於以下情形: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或定居國外的市、縣;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由於住房公積金的非現金性及其提出的局限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這種法律原因,住房公積金的所有人沒有理由從其賬戶中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即資金無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被告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