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從六個方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省門診經濟保障機制的具體措施。(壹)建立職工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在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將多發病、常見病普通門診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普通門診統籌覆蓋職工醫療保險所有參保人員。起付標準是按次設定的。原則上每次不超過50元,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準。在職職工普通門診統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約為1.500元,退休人員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約為2000元。普通門診統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納入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範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支付比例不低於50%,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支付比例不低於55%,退休人員支付比例高於在職職工10個百分點;參保人簽訂家庭醫生合同後,在簽約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2)完善個人賬戶計發辦法。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計入統籌基金月額度,計入金額由各統籌地區按照上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左右確定。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經濟保障和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調整將與普通門診統籌同步實施。(三)規範個人賬戶使用範圍。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可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本人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個人繳費。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保健消費以及其他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4)加強政策協調。逐步完善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全省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目錄,統壹病種認定標準。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統籌地區可以逐步擴大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範圍。在實施職工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的同時,要加強與住院費用支付政策的銜接,結合門診統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適當調整職工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的差距。同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五)完善與門診相適應的付費機制。基層醫療服務實行按人頭付費,積極探索按人頭付費與慢性病管理相結合;對符合規定的特殊門診疾病,如日間手術、中醫優勢病種等,按病種或按疾病診斷的相關組別實行支付;對於不適合打包支付的門診費用,可以按項目支付。(六)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與門診經濟保障相適應的監督管理機制,引導醫療資源合理使用,保障醫療保險基金穩定運行,充分發揮保障功能。建立個人賬戶全過程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和結算的審核。加強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監管,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經濟保障機制是深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增強醫療保險基金保障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實現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續的有效途徑。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需要醫保、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省市等部門協同推進。實施意見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保障措施,確保壹是及時出臺方案。各統籌地區要結合實際,進壹步明確和細化政策規定,2022年4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2022年6月底前全面實施。要加強改革前後的政策銜接,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醫院處方管理,提高整體保障功能和改革制度整合效率。二是加強部門合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加強基金使用管理、完善門診保障支付方式、規範定點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等工作,確保改革有序推進。三是營造良好氛圍。各統籌地區要準確解讀政策,大力宣傳建立健全醫保門診* * *經濟保障機制對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促進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重要作用,以及建立* * *醫保共濟* * *的重要意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