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治療等待期。單位參保人從單位繳費到賬次日起享受統籌醫療待遇。中斷繳費後6個月內單位足額繳費的,可享受中斷期間醫療保險統籌待遇;逾期6個月以上的,從單位繳費次日起,按規定享受統籌醫療保險待遇。
首次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滿6個月後享受統籌醫療待遇;中斷後3個月內足額繳費的,可享受中斷期間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後3個月內未足額繳費的,實行連續參保繳費時間與享受待遇掛鉤政策。參保人首次中斷繳費的,在本市連續繳費滿60個月並在6個月內足額繳費,或者在本市連續繳費滿120個月並在1年內足額繳費,可享受中斷期間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余情況視為首保,自補繳之日起實行6個月的等待期,在此期間個人賬戶可以正常使用。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1,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應補足規定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壹次性繳納重疾醫療保險費15。4、參加企業補充保險的被保險人在退休年齡(崗位)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時,應按規定壹次性繳納15企業補充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