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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化市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

法律分析:(1)繳費比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8.5%繳納(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為8%),職工個人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還必須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繳費基數的0.8%,其中用人單位承擔0.5%,參保人承擔0.3%。用人單位為參加國家公務員補貼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4%。靈活就業人員的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按10.8%承擔(2021年6月前,基本醫療按10.3%支付)。

(2)治療等待期。單位參保人從單位繳費到賬次日起享受統籌醫療待遇。中斷繳費後6個月內單位足額繳費的,可享受中斷期間醫療保險統籌待遇;逾期6個月以上的,從單位繳費次日起,按規定享受統籌醫療保險待遇。

首次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滿6個月後享受統籌醫療待遇;中斷後3個月內足額繳費的,可享受中斷期間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後3個月內未足額繳費的,實行連續參保繳費時間與享受待遇掛鉤政策。參保人首次中斷繳費的,在本市連續繳費滿60個月並在6個月內足額繳費,或者在本市連續繳費滿120個月並在1年內足額繳費,可享受中斷期間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余情況視為首保,自補繳之日起實行6個月的等待期,在此期間個人賬戶可以正常使用。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1,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應補足規定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壹次性繳納重疾醫療保險費15。4、參加企業補充保險的被保險人在退休年齡(崗位)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時,應按規定壹次性繳納15企業補充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