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時間:調整後的失業保險待遇執行時間為2021年5月至1年5月。
二、領取時限:Xi目前不能辦理失業保險,只能按月領取。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18個月的失業保險費;
6、累計繳費時間10年,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驗收條件
1.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是因為我的意願中斷就業;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的人員。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無法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標準的80%,但不得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的人員。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再就業;
2.應該征服兵役;
3.移民了;
4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