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區縣應指定相關部門或人員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散裝辦領導。第四條市下放辦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市發展散裝水泥的規章制度。
(二)編制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協調散裝水泥的生產、供應、運輸、使用和儲存。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和統籌安排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五條水泥生產和供應單位應當優先向具備集中攪拌等使用散裝水泥能力的單位供應散裝水泥。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優先供應外地進口的袋裝水泥。供應商壹時無法調整解決的,由用戶提出申請,經市散辦批準,由指定單位對本市生產的散裝水泥進行加工、包裝和供應。第六條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全市散裝水泥運輸能力實行綜合平衡和協調。散裝水泥運輸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市物價部門規定的統壹標準收取運輸費,違者按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七條凡在本市範圍內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設施,禁止散裝水泥二次包裝。水泥制品行業、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具備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的能力,並在保證供應的條件下,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第八條我市農業區縣應逐步建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並按規定實行袋裝和散裝水泥差價,鼓勵農村住房和水利建設使用散裝水泥。第九條水泥生產企業、供應部門和運輸單位應嚴格執行計量法規,堅持空車、重車稱重制度,並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凡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配送能力必須達到總生產能力的70%;在建水泥生產企業,原設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在投產前補足;原有水泥生產企業也應在1995年前逐步采取措施達到上述要求。
各級計劃部門在審批水泥生產項目時,應通知市散裝辦派員參加審查,市散裝辦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散裝水泥設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對生產、供應、運輸、使用和管理散裝水泥的單位,完成和超額完成散裝水泥年度計劃的,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散裝水泥領導小組根據年度散裝水泥工作情況決定。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編辦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